《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这里有一个法律漏洞,那就是间歇性的精神病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是一个医学上的概念,在医学上并没有对应的标准。
因此,假如一名被评定为间歇性精神病的患者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而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有时候只需要院方一纸文书,判定其为有限制责任能力即可。
就是因为这一点,精神病院有时候也是一些具有政治和金融影响力的人物的理想避风港,有些明星闯了大祸,就会靠关系走后门开一份有精神病证明,那样公安局就无法抓捕,几年之后公安局就只能不了了之。这样的情况,全国各地都不少。
我就听我已经离任的同僚讲起过,有一名罪犯,杀了人,法医都已经鉴定完毕,公安局也下了逮捕令,但是罪犯又装成精神病,住进了精神病医院,医院给开了有精神病证明,但是受害者家属去医院时那里只是有档案,而人不在里面。很明显,那名罪犯是装的。但是公安局却也无可奈何,只能把逮捕的计划给一直拖延,一直拖延。而这种事,因为岗位关系,我不能太多,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我所说的只是一个并不罕见的小例子而已。
而我现在所见的这位患者,就是一名犯罪分子,但是他并不是伪装的那种,他确确实实患有癔症性精神病。
他杀了三个人,伤了两个人,放火烧了一座工厂,还在杀人现场用血迹写下了鲜血淋漓的诡异文字和图案。
发病的初期,他一直蜷缩在墙角,浑身颤抖,别人问他话,他也不说,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他已经恢复了逻辑思维,能够进行比较简单的交流。
我:
“你信仰宗教?”
他摇摇头,口齿并不清晰:
“唔唔,我才不信。”
我:
“那你为什么在那些地方(指犯罪现场)留下的那些符号?”
他:
“那个跟什么宗教,才没关系嘞!那是信。”
我:
“信?写给谁?”
他:
“就是那些家伙啊,我之前跟你说过的!”
我:
“没有,之前跟你谈话的人不是我,是另外一位医生。我今天才刚见到你。”
他:
“是吗?我记错了吗?好像没记错吧?你该不会是那些家伙装出来的吧?哈哈哈。”
我:
“你说的那些家伙,是你在那里写下的‘未来人’吗?”
他声音沙哑,嗓门大如牛:
“啊对,就是未来人!我看你就是吧?未来怎么样啊?”
我:
“我真的不是。”接着我把我的工作证、身份证和给其他病人诊断的历史资料给了他过目,好不容易我才说服他相信我并不是未来人。
看了我的资料后,我看他非常的失望,但是还是有点将信将疑:
“谁知道你这些是不是伪造的啊?现在要伪造证件也简单了,未来人就更容易了。”
我:
“我真的不是未来人。你就姑且当我是你的同类来表达一下你的想法好了,说不定我们会想到一块儿去。你相信有未来人吗?”
他:
“当然了。我不但相信,还亲眼见到过好几回呢。”
我:
“他们都长什么样?”
他:
“能是什么样,跟普通人差不多,但是他们能变形。而且他们的眼睛都能发光,就跟那种led灯差不多,特别闪亮。”
我:
“变形?”
他:
“是啊,大概是七月底吧,有一天晚上,乌漆墨黑的,我就走在路上,看到一辆马自达差点撞到一个路人。结果司机和路人就打起来了,结果我就看着那路人把车主给拉到了一条巷子里。但是出来的时候就只剩司机一个人了。”
我:
“那个路人呢?”
他脸上露出了恐惧的表情:
“司机就是那个路人啊!真正的司机被他给杀了或者吃了,那路人变成了路人的样子,取代了他。”
我:
“这怎么可能,你喝多了吧,肯定是你出现了幻觉,要不就是那个路人从别的地方走了,有什么证据么?”
他:
“怎么会是幻觉,我脑子清醒着!我一直就盯着那巷子看,后来等司机走了以后还去那条巷子看过,那巷子是个死胡同,里面根本没出口,那路人就这么没了,跟蒸发了似的,你说吓人不吓人?”
我:
“那也只能说明那路人失踪了吧。你怎么知道那司机就是路人变的?”
他:
“刚才跟你说了吧,你又忘了?是不是故意的?我说了,看眼睛!那司机的眼睛跟之前那个差点被撞的路人一模一样,又闪又亮,让人都不敢直视,明显就是一个人!我看到他上车的时候,他还远远地对我笑,笑得很不自然!而且我看那司机开车也很奇怪,就跟个新手一样,熄了三次火才把车发动起来,而且前进挡和后退档都分不清,所以我肯定那司机就是之前那路人变的。那时候我就知道了,真正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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