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过程是不是很简单?不就是产地标注错误吗?多大的事儿啊。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规定,伪造产地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支付3倍的赔偿。
但是,发改委2015年发文说,如果商品的包装上注明了真实的产地,而且通过开放式贷架向消费者展示了包装,并且,该产地标注错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则不属于欺诈行为。
看看,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多清楚啊。可问题是:什么叫“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这个可就只能由法官说了算了。
当然了,对于那些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来说,这点不成问题,人家从来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诉至法院,毕竟案子的胜败还在两可之间呢,有大把的其他机会,谁也不愿意在这上面冒险。
但是,如果遇到一般的消费者,或者遇到想在这一行当里捞的新人,结果还真在两可之间。
为了慎重起见,郝好还是打开了律师专业检索系统,看着检索结果中的判决书,郝好再看看原告丁凯的诉状,一边摇头一边乐:这可是给自己送钱送好评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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