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官,您道两家换房为何要村里人签字?却原来唐代买卖房屋有个规矩,就得征求亲人和四邻的意见。如果他们都首肯了,每人签字画押,你才能卖;万一他们其中有谁不同意,只要能给出不同意的理由,譬如说,您卖的是祖产,属于败家,给老一代丢脸了,那么您就是卖不成。您不服气,只管卖去,好,就可能会有某位亲邻吃错了药,把您一纸诉状告到衙门,然后您就等着挨板子。
之所以会定下这么变态的规矩,主要是为了保护宗族利益,不让家族中某一家的房子转给外姓旁人;另外呢,也是为了减少民事纠纷,避免官老爷们累坏了身子。您想啊,同族同姓以及几辈子的老街坊住在一块儿,有点儿争端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老族长一发话,什么事儿都给平了,不至于动不动就给**添乱;这要是某家卖房给外人,新业主进来定居,土著和新移民之间发生磕磕碰碰,族长的威权就使不上了,必然去走法律程序,父母官的负担自然增加。
卖房前就先征求一下亲邻的意见,为了族人,为了父母官,这规定可以理解。可是,这还不够,在唐朝,尤其在唐朝前期,咱老百姓卖房之前还得写份儿申请书,唐朝法律管这种卖房申请书叫“田宅投状”。申请书写给谁呢?**。这申请书的大意是:报告**,我叫某某某,因为什么什么原因,想把家里房子卖掉,那房子坐落何处,面积多少,已经住了多少年,现在什么样子,以及准备卖个什么价钱,等等等等。当地**派人对这份卖房申请书进行审查,如果核实这房屋确实不是国家分配的,而且亲邻都签了字同意你卖房,那就批示同意;如果不合乎规定,那么对不起,把申请书发还给你,禁止你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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