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末年徽宗崇宁年间,还曾令地方诸州设置武学。主考选州贡法,仿儒学制,宣和二年(1120)罢废。南宋时期,武学为历代皇帝所重视,南渡后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重视武学,置弟子员百人。高宗赵构还提出“习兵马稍知书则不负教养”的主张。绍兴二十六年。绍兴,诏武学博士Р员,以文臣有出身或通过武举高选的人充任。并置学谕高员,由武举人担任。
北宋元丰七年(1084),刊“算经十书”于秘书省供学生学习。其中《孙子》、《五曹》、《缉古》、《海岛》系赵彦若校定。宋徽宗崇宁三年?11,设置算学,隶太史局。入学分命官、庶人两种。学生官、人,较唐代规模大。教学内容与唐制无多大变化。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等为本科。本科之外,还要占一小经或一大经。毕业考试及待遇,均与太学同。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军、监)、县sān_jí。每一路管辖若干州或若干府、军、监;每一州(府、军、监)各管辖若干县。州治常设,府、军、监则为特殊设置。但地方官学只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20)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只在崇宁三年(1104)明确:“增县学子弟员,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由于遴选严格,至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只有53员,诸路唯大郡有设,军监未尽置。哲宗元佑元年(1086),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1员,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县地方学校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
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其特点:
一、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
二、实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决定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最后经过考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贡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
三、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宋代地方官学发达,还表现在地方官员重视兴学,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建学的碑记,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同时有若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纷纷请建番学。此一时期开始,有邻国遣士到中国地方官学学习的记载。
注:本文的古代专科学校名词定义,引自互联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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