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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官场潜规则的合法伤害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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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寒蝉】《血酬定律》中说:“造就潜规则的力量,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穿小鞋”、“整人”、“打击报复”等等。

学者吴思在《身怀利器》一文中描述:“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具有橡皮筋一般的特性。合法地伤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张居正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有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他讲述的一个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军队将校升官,lùn_gōng行赏,取决于首级。有个兵部(国防部)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报告兵部的官员,说字有涂改,按照规定必须严查;等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小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还是一字,并无作憋;于是兵部的官员也不再追究。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都在这个小吏手上,你不贿赂他行吗?人们怕那些小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小吏,并不是想从他们手里得到什么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合法伤害权”的厉害。这恐怕也是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

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眼里,老百姓如同鱼肉,所以有“鱼肉百姓”来形容这些人与老百姓的关系。古代民间有句“官断十条路”的说法,是指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也体现了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总之,“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有了这种权力,没有钱可以有钱,没有敛财的规矩可以创造出规矩,即使这规则不合法,也没有转弯抹角将它装扮起来。

“合法伤害权”是一个能帮助我们洞察隐秘和真相的词,借助这个词,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就顿时了然。“合法伤害权”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们几乎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相比之下,造福的权力却有限得多,离不开实际资源的支撑。因此“合法伤害权”对社会和历史的实际运行影响深远,也是潜规则形成的根据。

对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终的根据。“合法伤害权”不过是对合法暴力的合法应用。各个社会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就是根据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种资源也是追随这种能力流动的。施恩者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需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当冤大头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选择,而当贪官污吏则是官吏最合算的选择。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利害格局决定的。这种利害格局又进一步决定了挤进官场的利润很高,于是我们看到无法竭制的官僚集团的膨胀。

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整个官僚集团,连皇帝都算不上;而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集团。如果用现代工商社会打比方的话,那么最大受益者不是老板而是经理层,而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群体。官僚集团内部分肥的油水,最终都出自老百姓。

因为权威——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也能使其变异。人群中不乏有其他领域的权力拥有者,但在特定场合也只能忍气吞声,甚至已习惯于遭受无礼的回应。“习惯”的可怕在于意识深处已经认同了这种荒谬的自然反应,于是参与彼此践踏尊严的循环——当离开那里,回到自己权力可辖的范围内,也换成同样的一张冷脸。其实权力的本质伴随着的则是责任与义务,如果缺乏内在人文良知与外部管理监督的双重制衡,极易转向威风等同威信,权威扼杀尊严的歧途。

《清代官场图记》一书说:清代官场上有一些小人物,他们不是官,而是官手下的办事员,但他们的实际地位很重要,起的作用很大,有的甚至操纵权柄,挟制官员,横行官场。这些小人物就是幕宾、胥吏、长随等。

胥吏又称书吏、书办、是官衙中掌理案牍的小吏,包括京吏和外吏。书吏对于清代政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其表现主要有执例弄权、舞文章伪、敲诈勒索等。

书吏执例弄权是清代的一大弊政。清朝的官员对大量的案牍文书都是不熟悉的,因为他们大都是科举出身,学的是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不习法令世务。书吏是具体办理案牍文书的人员,都谙熟例案,因而实际权力很大,常可执例以制长官。官员们因为自己不如书吏,只好“奉吏为师”。

由于书吏权大,便可放手作奸,大肆索贿纳贿,所谓“官凭文书吏凭贿”。中央六部衙门的书吏权力更大,人谓之“无异宰相之柄”。吏部掌握官员任免之事,求官者便纷纷打点吏部的书吏,书吏则根据行贿者所求官缺的大小、肥瘠决定索贿数目,然后再上报。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提出和阐述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在《灰牢考略》中又进一步通过对监狱的白、黑、灰的演变,使人们对“合法伤害权”有更深刻地认识。

《辞海》对“班房”的解释是:“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但从古书和史料上研究,在最初的意义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里的差役们值班或者休息的地方,后来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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