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史
1、秦官。西汉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东汉时太尉、司徒、司空的属断中均设有长史,事权颇重。三国、两晋、南北朝沿置不改。两汉将军、南北朝时刺史带将军头衔开府者,其幕府设有长史,总理府事。至唐宋,州刺史下亦设有长史,名为刺史之佐,实则权轻。唐宋,州刺史下亦设有长史,名为刺史之佐,实则权轻。然唐代大都督府之长史,名为幕僚长,实为统帅。《晋书.陆玩传》:“累加奋武将军,征拜侍中,以疾辞。王敦请为长史,逼以军期,不得已,乃从命。”
2、历代王府宫属中多设有长史,总管府内事务。始设于南朝。因诸王年幼出藩,多以长史行州府事。后世沿置。《旧唐书.职官志三》:“亲王府......长史、司马统领府僚,纪纲职务。”
常侍
官名。秦设中常侍,汉沿置。西汉又有常侍郎(亦称骑郎、常侍骑)等,魏晋以来有散骑常侍,均为随侍君主左右之官。东汉的中常侍一般由阉充任,简称常侍,传达诏令,掌理文书,权力极大。三国魏以后,中常侍与散骑合并,称散骑常侍,不再为宦官专职。《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以赀为骑郎,事孝文帝”裴骃集解引如淳曰:“《汉仪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后汉书.百官志》:“中常侍,千石。本注曰:宦者无员。后增秩比二千石,常侍左右,从入内宫,赞导内众事,顾问应对给事。”
丞相
官名。战国秦悼武王时始置左右丞相。秦代以后,为封建官僚组织中的最高官职,其任为辅佐皇帝,综理全国政务。西汉初,称相国,后改丞相,与掌军的太尉、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合称三公。西汉末改为大司徒,东汉末复称丞相。三国、晋、南北朝时,或称丞相,或改司徒,或称大丞相、相国,废置不常,多由权臣担任。南宋孝宗时,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明初亦设丞相,未久废。古代文章中往往用为宰相的通称。
祠部
三国魏始置,为尚书列曹之一。掌祭祀及死丧赠赐等事。南北朝多沿置。自唐代以下,成为礼部所属四司之一。明清改为祠祭司。一般亦用为礼部司官的通称。《宋书.百官志上》:“魏世有殿中、吏部、驾部......祠部。”《新唐书.百官志一》:“[礼部]其属有四:一曰礼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大将军
官名。起于战国,历代多沿用,而以汉代地位最尊。汉初以韩信为大将军,其后又称为大司马大将军,位最尊贵,霍光、王凤等皆曾任之。三国时魏、吴并增置上大将军,位在大将军之上;唐宋于十六卫皆置大将军;明初徐达为将军;清初年羮尧及诸王也曾授予大将军等号,督师出征,礼遇殊异,然并非常设,事毕则废。参阅《通典.职官十一》。
大理寺
官署名。汉景帝时改廷尉为大理,北齐时始设大理寺,为掌管刑狱的中央机构。隋唐以下多沿其制。明清时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在大九卿之列。卿以下设少卿、寺丞、评事等职,掌审谳平反刑狱及其政令。又,古代司法之官于棘树下审讯案情,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刘海年、杨一凡《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唐朝以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御史台主管监察。”又“明清在中央以三法司为理刑机关:刑狱归刑部,纠察归都察院,而大理寺却成了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审判权归刑部掌握,这一点上与唐宋正好相反。”
大司空
官名。西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复旧称,哀帝再改为大司空。与大司徒、大司马并称三公。东汉旅馆司空。明清时用作工部尚书的别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成帝绶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事如故。”《后汉书.百官志一》:“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世祖即位,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大司马
官名。西汉武帝时罢太尉,置大司马,与大将军联称为大司马大将军,西汉一朝,常用为加官,授与掌权的外戚,也有不兼将军号者。南朝曾沿置,事实上为兼握政务与军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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