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使得我们不得不相信:华夏传统商人跟商业组织的成功,来自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跟原则;而华夏传统商人和商业组织的成功史,就是一部“诚信”竞争史。
然而,我们被蒙蔽的好苦,因为华夏传统“诚信为本”的商业原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遵守规则、公开公平”的市场信用原则,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的两回事。
事实上,华夏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君臣恩义、父子孝义、朋友侠义,都大于社会的规则和正义。
“诚信”所遵循的是基于熟人之间的“私德”,而非基于社会规则制度的“公德”,这是一种人格、亲情、熟人之间“投桃报李、你来我往”的华夏式的诚信,它不但不支撑现代商业市场公平公开的信用规则,相反,备受赞赏的“代君受过、替父隐恶、为友杀人”的传统诚信道义,体现在商业竞争中,就成为了鼓励破坏市场公平公开信用规则的行为。
因此,真实的华夏传统商业竞争史,并不是一部“诚信竞争史”,而是一部“权谋竞争史”。
当百年西方管理已经使用计划、战略、效率等词语,描述企业的方向与竞争能力时,百年华夏的传统商人跟商业组织,却一直坚信,并宣称:只要遵循“诚信为本”的原则,利润就会滚滚而来!
但是,不得不说,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华夏传统商人虽然一直高声宣称必须“诚信为本”,但要想搞懂它的确切含义,却并不容易,因为“诚信为本”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已经成为了一个概念模糊不清的口号。
一般来说,对于它的解释,是来自传统商人两条铁打的生意规矩,一个是诚信,一个是不欺,显然,这是以同样的模糊性来解释模糊性;而另一些解释,譬如诚信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则更是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词语。
这也再次体现了华夏传统逻辑思维能力的弱化,一些概念常常处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中,需要个人慢慢的感悟。
诚信为本概念本身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使得我们只有通过解读具体的传统商业行为,才可能寻找到诚信为本的真实含义。
在华夏传统的商帮“晋商”中,广泛流传的一个“诚信故事”是:当年一位货主在晋商店铺中寄存了一批货物,货主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多年未取——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法律合同条款而言,此事如果就此结束,即不存在欺诈问题,也不存在诚信的问题。
但是,显然晋商认为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它的做法是千方百计、历尽辛苦的寻找到了这位货主的后代,直到若干年后,终于找到了这批货物主人的儿子,并把这批货物亲手交给了他——直到这时,才是华夏传统商人所认为的“诚信”的实现跟完成。
我们终于从华夏传统商人的诚信故事中,发现了“诚信为本”的真相——即华夏传统商业的“诚信为本”原则,并非是遵循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契约原则,而是遵守人际关系交往中的社会道德原则;更准确的说,华夏传统商人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并非是描述商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而是上升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
显然,对于华夏传统商人跟商帮来说,仅仅遵守市场交易商业原则的底线,并非是他们眼里的“诚信”,只有而且必须超越这个商业底线,进入到道德原则领域来衡量诚信,才算是华夏传统商人眼里“诚信为本”的本意。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已经猜到卢德双的立意,他就是想要通过对何军的一诺千金,建立起大家对他的一个信守承诺的印象。
千万别小看这个印象,在人类社会的各种交往活动中,存在着“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两种基本的信任方式,一般来说,在交易性的商业交际活动领域中,所遵循的是契约、合同、规则等“制度信任”原则;而在非交易性的人际交往活动领域中,譬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商业关系等等,则是遵循人品、道德、情感等“人格信任”原则。
虽然“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相互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之间却不能早不同领域随意性的取代或替换;在商业交易领域,如果以朋友义气取代制度规则,就可能引发商业纠纷的恶果,而在人际关系的非交易领域,如果父子兄弟间以契约合同维系义务关系,同样是可笑的做法。
借用梁启超先生“公德”与“私德”的区分法,华夏传统商业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原则,所遵循的是人格信任的“私德”、而并非社会秩序的“公德”。
华夏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文明下的乡土社会,每个人几乎都是熟人,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人关系,因此,“熟人网络”关系成为了事实上的传统商业圈;在这样的“熟人商业圈”里,情感投入、信守道义、和气生财,成为了最重要的商业原则。
虽然华夏传统的“人格信任”,看起来是那么的温暖、感人、充满人情味,但却混淆了一个重大的,基本的商业原则,即商业活动的基础必须建立在遵守市场信用基本原则上、而不是建立在私人感情的道德基础上。
显然,华夏传统商人的“诚信观”,并非是今天市场意义上的“守规矩、讲信誉”——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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