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湘军吹得欢,收复金陵立下奇功,可是当初湘军落魄之时情势那叫一个惨,曾国藩被太平军堵在南昌近一年都做好了死的准备。那时候整个大清能打的是哪支部队,除了乡勇队再无它人!
而且乡勇队无论对付太平军还是捻匪,胜率都大得出奇,就连跟实力强大的列强联军干仗,都以一胜一平保持不败,这样的实力派去陕甘剿匪其实是最合适的,乡勇队有这样四处救火的宝贵经验。
可问题出,汉人之中刚出了一个尾大不掉的曾国藩,朝廷实在不愿再出一个实力更加强悍的吴可,不然之前也没必要将吴可调到两广。
……
就在朝廷与左宗棠拉拉扯扯纠结不已的时候,吴可也没闲着,一边亲自监督后勤部门给出发的左宗棠部运送大批军械弹药,一边仔细研究幕僚收集到的回汉冲突,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除了之前左宗棠帮他普及的那些回汉冲体原因之外,他和手下幕僚整理分析了大量资料,算是粗略弄明白了回汉冲突的根本原因所在。
《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无一不充斥着对回族百姓歧视与压迫,回族百姓在法律面前所受到的待遇极不公平。
在朝廷看来,一方面“回人久隶编,即与百姓元异”,“回岂非民乎?”
针对普通百姓的法律均可适用于回族,另一方面又诬称“回民犷悍成习,结党为匪,仅照常办理不足示惩”,还要特别制定更严酷的法律,回族百姓可谓苦难深重。
不仅如此,朝廷还在司法活动中加深着对回民的歧视和压迫。例如,原回民结伙行窃例中,对持械并无具体界定,嘉庆二十五午(1820年)山东省为严惩省内窃盗之风,制定新例,“凡非徒手,即应以执持器植论”、“器械二字包括一切顺杆、软梯、铁凿、铁锨、小刀等物”,由于该省严惩窃盗的旧有条例系引自回民例,因而山东省的新规定又彼反引到回民例,通行全国。
该条例中“回民结伙”提法最初没有详细区分被结伙者为汉民或回民,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们发现回民与汉民结伙,若均照回民例处置,对汉民来说处罚太重,于是官方对“回民结伙”的情况补充新的解释,汉民与回民伙同行窃,各按各自的律例科断,从而明确了汉回不平筹的事实。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陕甘总督因故奏请各省凶犯回匪停发甘肃,酌发他省,一些官员处于阴暗的心理,认为回民改发他省是得到优遇,“使不法凶回终得安处腹地,不足以儆凶顽”,于是请求“将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殴人者,俱实发烟瘴充军,并回民抢夺数在三人以下,持械逞强一项,其情罪正复相等,此等回犯为数不多,酌发四省烟瘴充军,亦不在拥挤”,结果此议案“奏准通行”。
总之,在对待回民的问题上,朝廷上下充满了恶意。正是在这种不公平的出事态度下,加上一些官员推波助澜,致使陕甘地区的回汉矛盾越积越深,最后终致不可收拾之境。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陕甘地区,分散居住于全国各地的回民显然也受此捆饶久已,放吴可感觉心中不舒服的同时也提醒了他,两广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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