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指“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
“”是一个留有强烈历史痕迹的词语。所谓“”,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指“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词语。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著作和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反(1951)和肃反(1955)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内涵不够明确。建国以后至1970年代末,对“四类分子”长期实行管制劳动、监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给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进监狱,而是交给群众监管,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让他们在劳动中自食其力,“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而且不定期对他们进行批斗。“四类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将未作刑事处罚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地主、恶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给群众管制,实行监督改造。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开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规划工作,富农分子也列为监督改造对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亦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四类分子”。1958年初,将右派分子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五类分子”(即“黑五类”)。
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劳改释放犯”,即刑满释放的人,本来应当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利,但是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或者基层领导的意愿,可以给他们继续戴上“”的帽子。虽然从1960年起,按照党的政策,对改恶从善、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分别给予改变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来,这些人大都又经受一番折腾。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3年,对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予以全部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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