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独幢别墅在2015年6月下旬过户结束以后,我便开始准备动工装修了,全家老小搬迁到租住的公寓楼房子里面将就着挤一下了。巡视房子一周发现院子里面有个有线电视catv的信号放大器在院子西南角的过道里面,我装修动工一定要搭建脚手架,这个玩意势必会影响到,这肯定会被碰坏影响到隔壁邻居正常收看电视节目的,为不影响邻里之间的矛盾,我还是拿起电话和有线电视catv服务热线反映情况:“您好,我这个房子年久失修,装修的话会碰到碰坏你们这个catv的信号放大器,可不可以派人过来挪移一下位置,哪怕移到我院子的其它角落里面,不要影响到我施工也不要影响到隔壁邻居的正常收视节目?”,我坦诚相见的表达了我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有线电视信号器很早之前我们就经过了物业公司同意放置在这个院子里面的,当时还不是你的产权呢,你们物业说过了以后我们也派技术过去看过了,没有办法移走移开,如果你一定要移走移开的话,所有的费用和人工均要由你来承担!”,电话那头接电话的女人神一样的回复我。
“请问物业公司有权替业主决定这样的事情嘛?这是物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上面哪条有的啊?”,我随即反问道。
“是经过当时开发商同意的!”她倒是信口雌黄的改口说道。
“此房屋是1993年开始建造,已经过去了整整22年了,麻烦你把开发商找出来,我来直接与之协商好嘛?”,我厌恶这些人信口雌黄的随意乱说,毫不客气怼了回去:“请问一下这位女士:今天你花几十万元从别人那边买了一个二手房,但是卖房子给你的人说,菇凉,这个房子卖给你了,但是车库要永久永远免费的给我做仓库的,你觉得你会同意嘛?何况你还是一个公共公用、有一定辐射的设施,古人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嘛?!这个房子很久没有人住了,之前的业主对你们这个事情的看法,与我无关;但是从我购买下来该房之日开始,这就是我的事情、我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你移出我的院子,毕竟家里面有老人,小孩;如果说你们不想移走移开或是有种种各方面的原因和困难,一定必须要放在我的院子里面的,可以商量但是必须符合和满足二个条件:1,至少先移到院子角落里面去,不能影响到我装修施工,尽早减少减小其它邻居用户看电视的影响;2,若是坚持放置在我的院落里面,我们家每年的高清有限电视费用一律全部免费,天下没有不要钱的午餐!”。
“对不起,我们没有这个决定权!”,随即挂断电话,这样的垄断企业,恶劣的态度让你顿时火冒三丈,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他们就是杳无音信了,爱理不理了.....于是便去他们catv台里面投诉。
到了七月中旬,仍然没有接到catv高新区这边任何人打电话过来回复,他们是皇帝不急,急死太监啊,你不停的催促他们,得到的回复却是:“我知道你懂法律,但是我没这个权力!”,实在迫不得已向市民热线12345反映了情况,也质疑了他们的态度,也许是**热线介入,让他们不得不重视起来了,七月下旬初一位自称吕姓领导表示:“我们可以去看一下,帮你稍微往边上移一下,不要影响你的施工,但是呢至于你说的这个适当的补偿的说法呢,这个不可能的,我们没有先例,毕竟这个是公共公用的设施,毕竟我们是先放在这个院子里面,后面你才买的房子!”。
“您要先搞清楚的是这不是在帮我,好嘛?!这个事情还有个先来后到嘛?请不要为你们当年当初错误的决策振振有词的再三狡辩了,法院还在平反冤假错案呢,错了就是错了,态度端正,我们还是能够谅解理解的,但你们从本人月初反映情况直到向12345反映后,你们才出来一位领导与我沟通,这种做派换了是你,能够受得了嘛?我的施工队一直在等着进场施工,你们却爱理不理的,什么意思?我也是第一次听到你这种先来后到的强盗逻辑,按照你的逻辑推断之前一切错误的决策决定,都是正确的都不需要更正修改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的;35年前,中国没有“改革开放”一说,不也是***先生做出来了嘛,如果顺着你的思路进行推理的话:明天**或是任何一个职能部门也罢,为了推行所谓的公共公益的事业,可以随便免费占用老百姓的物权,不用作出任何经济补偿或是替代方案的,是嘛?”,你能够想像到这些垄断企业嘴脸,我在电话里面怼的他哑口无言。
隔了二天,这位吕姓大经理打电话给我说:“今天中午我们去现场看一下,给你移到你院子其它地方,但没有办法补偿,你自己看着办,反正我又不装修,看谁耗的起喽......”
“本人不接受!我现在正式对你们声明:对于未经本人同意的任何放置于本人院子里面的东西,任何损坏与本人无关,同时未经本人允许进入到本人院子里面的行为,我们将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这种话也只有这些人说的出来,一直把老百姓的善意当成软弱可欺。
我给了他们这么长时间在推诿扯皮,真的让人受不了了!迫不得已我便又在昆山bbs论坛上面将此经过完整完全的写下来,在下面写了一连串的问题:“catv的公司领导们,你们有这么长的时间在磨矶你们的口水,也早就已经办妥了这些事情了,不是嘛?你们
喜欢眺望那城请大家收藏:(m.iuu123.com),爱优小说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