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刑罚制度,
其他十一篇是分则,规定了需要打击的各种犯罪,律条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在历代以来的律典中,因其结构和内容十分完善,故有“唐律为最善”的说法。
翡翠之路最晚起源于汉朝,唐朝又有大发展,不仅扩大了陆上翡翠之路,而且开辟了海上翡翠之路。唐律通过打击损害人身、财产、交易的犯罪,来保证翡翠之路的畅通。
在打击损害人身的犯罪方面,唐律规定:对杀人、伤人的犯罪,都要按照犯罪后果的不同分别量刑。图谋杀人者,要被“徒三年”;杀人既遂者,要被判斩刑。伤人犯罪也是如此。打落受害人一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打落两颗牙齿者,要被“徒一年半”。
为了打击损害财产的犯罪,唐律明确规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得他人财产者,就算未遂也要被“徒二年”;既遂的最重用刑为斩刑。交通工具是唐律重点保护的财产,如果杀死他人的一匹马,犯罪人要被“徒一年半”。
这些事情,唐律上都有明文规定。
唐律还特别重视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要被认作犯罪行为,最重的用刑是“杖六十”
在指导思想上,唐律强调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用唐律自己的话说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主张治理国家以教化为主、法制为辅,正是德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在法律内容上,唐律突出维护等级特权制度。它用刑法的规定来规范等级特权制度,尤其是保护君权、父权与夫权。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秩序。
在司法方面,唐律竭力维护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地方司法长官亦由行政长官兼任。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唐律无论结构、内容、注释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譬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十恶大罪之所以“为常赦所不原”,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历经贞观、永徽、开元诸朝,始最后定型。在这个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
,例如,贞观前《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大逆人父子、兄弟皆处死,祖孙配没”。贞观修律时改为“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祖孙、兄弟皆配没。”
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按《礼记·祭统》“孙为王父尸”,祭祖可以孙列,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如果祖孙配没,兄弟处死,显然于亲情不合。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
又如,户婚律“同姓不得为婚”条,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永徽修律时,增补了“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并离之。”
按礼,堂姑、堂姨等为父党母党,且有尊卑名分,如许为婚,岂非污损名教,蔑弃人伦所以据礼加以禁止。魏征曾经指出:“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既然明刑是为了助礼,因此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自然要以礼为指导。
这是唐以后,人们评价唐律的主要着眼点。而从唐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是可以得到证实的。以斗殴为例,一般“斗殴人者笞四十”。
但“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诸殴祖父母父母者,斩”。由于亲属之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所以以卑犯尊根据亲等,处以不同刑罚,这是礼所要求的。
从审判实践中,也可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
例如,长庆年间,某姑鞭打其媳至死,京兆府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以礼改判。《册府元龟》记载其事如下:“柳公绰,长庆中为刑部尚书,京兆府有姑以小过鞭其妇至死,府上其狱,郎中窦某断以偿死,公绰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从公绰所议。”
说起唐律,谢宝树也是很懂的,当初在长安城,跟着裴老爷子,他熟读了不少唐律。
唐律是唐朝君臣总结前朝得失,基于隋末宪章遐弃、益肆淫刑法以致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严重后果,所以特别重视立法。
这一点上,唐初两代帝王都提出了“法应简约”的立法思想,太宗明确指出:事须画一,不得律文互出,致奸吏上下其手,出引轻条,入附重款,所以要“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这里的出入简单解释下就是出代表不判罪或者判轻罪,入就是判重罪。至于保持稳定也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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