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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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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市里面很快做出了决定:“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拨乱反正,还原事实真相。”

于是,市公安局,利剑出鞘!市检察院,抽调精兵强将,昼夜奋战!

三个星期后,二审严谨规范地开庭了!

本来,我是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东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第二次,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涉及我的案件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但是,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嘴脸,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毕竟,社会的阴暗面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令人心情不太愉悦的。

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

复兴镇出来的我,也不想被几个之魅魍魉耽误了,我奋斗的脚步!

还有生活,我和清清老婆,我们一家,五彩缤纷,温馨、浪漫、实在的生活!

因此,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

正能量高于一切!而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奇怪的是,范刚和小杂皮,以及包裨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偃旗息鼓,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殴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了,要给300万的。

老乡很感动,和殴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

好心有好报!

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发生。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我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

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得意的笑。

公诉席上,赫然坐着,俊男美女,竞都是我认识的。

男的,是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小梅,后来知道,叫梅寒。

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审判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义正辞严地说。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看守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的事实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证据——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着不少的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八只匕首,到底谁手持几只?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导致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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