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谢汉夫妻带儿子,领侄女谢碧桃去给她父亲谢武上坟扫墓。
谢武是谢汉的二哥,八年前已去世,二嫂已改嫁。谢武死时,谢汉还没有结婚,他独自承担了二哥的殡葬费用。后来,二嫂改嫁了,谢碧桃便和爷爷奶奶,及谢汉一起生活。
七年前,袁秋华嫁进谢家,谢碧桃仍然跟爷爷奶奶,及谢汉夫妻共同生活。
六年前,公公临终前将谢碧桃托咐给谢汉和袁秋华照管。当时,袁秋华虽说怀有身孕,由于未怀满六个月,却无从知晓是男孩,还是女孩,但接管谢碧桃,毫无疑问会增添经济负担,收养侄女,毫无疑问会占去生育指标,假若袁秋华生下男孩,倒无妨碍,如果生下女孩,她则不可以再生第二胎。
不管是按风俗习惯,还是依法规定,即使爷爷亡故,孙女也该当由奶奶继续抚养,若是奶奶无经济能力,不能承担抚养费用,则可以让叔叔们,姑姑们,平均分摊。
谢汉夫妻商量来商量去,但任何婉拒的理由,面对孤苦伶仃的侄女,却无论如何也说不出口,但所有能想到的推辞之法,直视老人热望的眼神,却不管怎样也张不开嘴。最终结果,自然是双双点头同意,承诺将侄女抚养成人,并视为已出,爱加一等。
从那日之后,谢碧桃便和谢汉夫妻生活在一起,且户口已经转移入谢汉家,成为正式的一家人。
因为是直系亲属,不必办理收养手续,但谢碧桃的养女身份仍然受法律的保护,哪怕是谢汉夫妻的财产,不管是一方继承所得,还是双方创收所得,她仍然拥有和谢汉夫妻的亲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即使出嫁后,属于她的那一份家产,仍然可以由她自主处置。
从法律层面讲,谢碧桃父死,母改嫁,又上无兄姐,下无弟妹,成了孤苦伶仃的孤儿,被谢汉夫妻收留抚养,已经是谢汉家的养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她就取得了继承养父母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时承担服从养亲的亲权,和遵守养亲教义的义务,将来也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且养父母不得任意虐待,和随意遗弃养女,违者犯罪,即使在养父母又生了儿女的情况下,养女的身份仍旧不丧失,对养父母的家产依然享有同等均分的继承权。
像谢碧桃这种特殊情况,收养关系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与生身父母的身份关系,就此终止,对生身父母的家庭财产,同样也享有继承权,对改嫁的母亲并不能断绝来往,即使在母亲不抚养她成人的情况下,将来仍有赡养义务。
依家族规矩,正因为谢碧桃成了谢汉家的养女,又约定俗成让谢汉的儿子承继给谢武,立侄为嗣已经载入族谱,正式成为谢武的嗣子。按照“两子各一,一子各半”的风俗,谢汉的儿子即是谢武的半子,与谢碧桃的养女身份相对称,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即对谢武的家庭财产也享有同等均分的继承权。
假设撇开感情不谈,独立算经济小账,谢武已死,生前负债度日,死后只余一间半破旧砖瓦房(谢文占用着),一间腐烂破败两层厢房(舒志强占用着),及八十平方米一块屋基(谢英占用着),而谢汉夫妻正值壮年,俩人又有手艺都挣钱,家业渐渐扩大。不说将来如何,单论眼下,谢汉家房子有四间,屋基有二百个平方,存款有几十万,也甭说抚养的辛苦付出,若只提同等均分的继承权,谢碧桃能吃亏么?
所以,正月半上灯,清明节扫墓,七月半烧纸钱,逢年过节的祭祀,诸如此类的琐事,其他兄弟就不再管,由谢汉买祭品,带儿子领侄女到二哥坟头焚香烧纸,拜奠作揖。
天长日久,年年如此,已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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