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五下午,间隔24小时再次会见辩护对象,是张明莉当律师以来首次。她当然不是为在马主任眼里显得勤勉,而是完全为了兰兰母女——
昨天一上午同表妹面谈,让她满腔不信化为乌有。在她过去的印象中,兰兰人生多舛:结婚时无父无母;婚后虽过着小山村的安逸日子,也像她一样,经过十月怀胎、分娩之痛,然好景不长,丈夫竟然出车祸-还走了,以至于年纪轻轻守寡;为姗姗上桐溪中学,几乎拼尽全力,在她帮助下,才如愿以偿。现今,没想到表妹居然锒铛入狱?
她尽管一百二十四个“不相信”,但作为律师她知道:警察不会随随便便关人,而且是将人羁押到看守所。果然,她追问之下,表妹说出案情原委,还原了发案经过。令她瞠目结舌的是,表妹不但造成初恋宁远富的受伤致命,而且动手肢解了被害人的尸体!
看着表妹真情实感地回忆,她判断——一切都是真的。如果不是有刑警在场陪同,惊骇之余,她就要狠批兰兰:糊涂啊糊涂,你当时即便“不报警”,打个120将宁远富送去医院救治,不就好了么;就算不救,也不能动手分尸灭迹呀;你这是自己往火坑里跳啊!
她回到律所后,便仔细斟酌“宁远富被伤害致死案”?助理小毛看见她心情非常糟糕,不敢多言,伏在自己办公桌上整理会见被辩护对象记录......
“师傅,我将上午的谈话记录整理出来了。请您过目?电子档已发至您的邮箱。”毛诸林小心翼翼道,双手递过来一叠a4纸。“你是怎么想的?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角度分析-”张明莉单手接过“记录”放在桌面道:“直接说,不用考虑我和柳光兰的私人关系。”小毛闻言便无顾忌,直言不讳谈出两点看法——
一是疑罪从无,做无罪辩护。本案目前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柳光兰自述“没有杀人,人是小白捅伤致死的”,和唯一在场的目击者袁思天描述的完全不一致。据袁讲:柳拿菜刀砍死了光头。这种完全相悖的言辞证据,证明力大打折扣。换句话说,是案件基本事实没查清。宁远富尸体至今未找到,是该案证据链上致命的缺陷。这种条件下,柳光兰会不会被批捕、起诉都成问题;即使勉强被诉,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是可行的。
二是做减轻刑罚辩护。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也是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诱因所在。宁远富不但在案发前对柳光兰性侵,还拿袁姗姗做胁迫“筹码”,而且事后赖着不走。如果找到宁尸体,证实是菜刀砍死的——像袁思天供述的那样,柳犯了故意杀人罪,辩护时一定要阐明宁作恶在前—过错明显,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毛诸林想想又道:“师傅,如果警察一直找不到宁远富尸体,对我们辩护最有利。”张明莉听到这里,霍然睁大睡眼严厉道:“小毛,你这个想法很危险,以后要坚决摒弃!律师和警察一样,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我们辩护成功的重要标准是‘法庭对被告人量刑适当’,而不是替辩护对象开脱罪责。尤其不能指望警方把案件办砸了,来证明我们辩护水平高。小毛,你记住没有?”毛助理脸红点头,心里不服:“你说得大义凛然、冠冕堂皇,不过是因为你不缺钱,现已在业内小有名气;代理这类刑事诉讼,挣不到钱,不就图个名么。你不需要,我需要啊!总不能完全做‘义务工’吧?”
张律师见徒弟不言语,便继续开导:“很多人选择干律师,是冲着‘名利双收’来的。这本身不错,但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比如:教唆辩护对象对抗公检法、帮助串供、毁灭有罪证据等等——肯定不对!我们代理的案件要经得起时间检验,个人才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名和利自然而然来了。这一切的基础在于依法依规代理、忠于事实真相。本案处在案件侦查阶段,我们发现的‘证据问题’,警察理应会发现,一定在不遗余力地查证。像你所说的‘疑罪从无’,我认为-不可能;保住柳光兰的命,尽可能让法庭给她减刑,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她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昨天会见的信息量太大,还有“关键细节”没问清。比如:柳光兰在肢解宁远富时,宁是否真正死亡了?如果死了,她构成侮辱尸体罪;没死,则是“杀人”......
桐溪县看守所会见室。柳光兰看见表姐和小伙子在,管她案子的警察一个都没有,便迫不及待地打听女儿姗姗?张明莉见机行事:首先表扬姗姗懂事、听话,学习、生活都正常,让表妹放心;其次,将姗姗担心母亲、想念母亲,盼望母亲早点儿回家的心思带到;然后,便趁热打铁转移话题,劝解兰兰放下思想包袱、打消一切顾虑,将和案子有关的“新情况”都说出来,以便帮她辩护?
“表姐,你方方面面对我好,对姗姗好得没话说。我、我给你磕头-”柳光兰说着,便“噗通”跪到地上!惊得张、毛两人赶紧离座,上前把她往起拉?“姐,我对不起你呀—你不原谅我,我就不起来...姐,你一定要原谅我呀?”光兰拼命往地上趴,懊悔嚎道。“先起来,先起来!我原谅你,我是你姐,你是我妹,我当然原谅你!”明莉慌忙道:“有么委屈,起来慢慢讲?可怜妹妹,我们都帮你!”张律师急得几欲落泪。此时,管教也来到近前,三个人连搂带拉,总算将嫌疑人弄到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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