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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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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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比武招亲:杨康与穆念慈婚姻合同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7回“比武招亲”描述了穆念慈和杨康的首次见面。

只见中间老大一块空地,地下插了一面锦旗,白底红花,绣着“比武招亲”四个金字,……那汉子点点头,向众人团团作了一个四方揖,朗声说道:“在下姓穆名易,山东人氏。路经贵地,一不求名,二不为利,只为小女年已及笄,尚未许得婆家。她曾许下一愿,不望夫婿富贵,但愿是个武艺超群的好汉,因此上斗胆比武招亲。凡年在三十岁以下,尚未娶亲,能胜得小女一拳一脚的,在下即将小女许配于他。”

在杨康胜过穆念慈以后,穆易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谈谈两人的婚姻合同了。

穆易道:“我们住在西大街高升客栈,这就一起去谈谈罢。”那公子道:“谈甚么?天下雪啦,我赶着回家。”穆易愕然变色,道:“你既胜了小女,我有言在先,自然将女儿许配给你。终身大事,岂能马虎?”那公子哈哈一笑,说道:“我们在拳脚上玩玩,倒也有趣。招亲嘛,哈哈,可多谢了!”

穆易气得脸色雪白,一时说不出话来,指着他道:“你……你这……”

公子的一名亲随冷笑道:“我们公子爷是甚么人?会跟你这种走江湖卖解的低三下四之人攀亲?你做你的清秋白日梦去罢!”穆易怒极,反手一掌,力道奇劲,那亲随登时晕了过去。那公子也不和他计较,命人扶起亲随,就要上马。穆易怒道:“你是存心消遣我们来着?”那公子也不答话,左足踏上了马镫。

【问题】

1.如何界定比武招亲?这种婚姻形式是否能够被认可?

2.杨康是否正式履行该合同?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

【解读】

穆易(本名杨铁心,将“杨”字拆开为“木易”)收养了一个义女,唤做穆念慈。女儿长大了,终身大事不可不问。那时没有今天的专业婚介机构,更没有什么婚托、婚骗,主要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杨铁心与养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没有固定产业和居住地,属于江湖中人当然也就没有通过传统民间的“媒妁之言”来解决穆念慈的婚姻问题。没奈何,杨铁心想出了一个好办法——比武招亲。一则可以为曾在武学博导洪七公处进修过的女儿找个志趣相投的人,二则可以不通过中介,节省了手续费和人情等成本。那天杨康打赢了穆姑娘,还取了她一只绣鞋。然后说,他只是技痒,想上来切磋一下,没有娶妻的意思,说完就要走。这下激起了杨氏父女和诸位看客的众怒。

合同这玩意,不限形式,不是只有白纸黑字才确凿无疑,口头上的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个比武招亲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更准确地说,“比武招亲”的锦旗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虽然没有让杨康比武前签个字盖个章,但杨铁心在众目睽睽之下,已经把合同的内容公布出来,且给要约附加了条件——“30岁以下尚未娶亲”。谁上了擂台,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视为已经接受合同的约定,这个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点也不比书面的差。在杨康之前出来打擂的东边来的肥胖老者少说也有五十来岁,显然不符合杨铁心“30岁以下”的条件;从西边来的光头和尚,更是不符合娶亲的基本要件(还俗以后当属另说)。其实,杨铁心虽然对杨康的外在条件表示满意,但其实对其内在条件并不了解,所以他在看出双方强弱之势早判时心想:“这少年……只消不是金国官宦人家,便结了这门亲事,我孩儿终身有托。”但杨康不仅仅是金国官宦人家,还是金国王爷的公子,显然不符合杨铁心的选婿标准。

这个“比武招亲”的合同,最后的结果还是被履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杨康最终与穆念慈形成了事实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就这件事而言,杨康正式履行了该合同。但下面的问题是: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杨康是杨铁心的亲生儿子,穆念慈是杨铁心的养女,从这个意义上说,杨康与穆念慈实际上具有兄妹关系。不过,杨康与穆念慈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我国古代“表兄妹通婚”现象很普遍,这种养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禁止。从封建社会“同姓不婚”的禁忌出发,两人也并不同姓,所以这个婚姻关系是被认可的。我国明清两代曾经有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但半途而废。美国有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不过,也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结婚(也就是杨康与穆念慈的情况),如《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第7条、《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38条、《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第3条第7款均有类似的规定。至于二人是否“门当户对”?南宋初年,史学大师郑樵曾说,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通志·氏族略第一》);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二四《杂志一》也说过类似的话。所谓“阀阅”就是门第。也就是说,宋代士庶通婚渐成风俗,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与前代明显不同。杨康的养父完颜洪烈坚决地迎娶了包惜弱(再婚且带着孩子)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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