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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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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的周报上,刊登了一封圣旨,宣布在全国实现《妇女儿童保护法》。并且将《妇女儿童保护法》全文都登载在周报上,并且在全国各地的露布上公布。

《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一条全新的法律。在法律的总则中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及宗族都没有权力杀害大明的子民。而大明的子民包括刚出生的婴孩。

法律的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子的量刑标准,主犯一律是绞刑,参与者均为充军,接收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则一律罚款一千元,并处以充军三千里。

法律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卖孩子的行为也被视为拐卖。若因为灾荒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父母无能力抚养小孩子时,可以向大明皇家银行申请儿童抚养贷款,若还是不能抚养,可以将小孩子送到养济院,由国家代你抚养至成年(十六周岁),成年后如果父母可以支付小孩在养济院的花费,则可以将孩子领回。如果不能支付,则父母要放弃对孩子的所有权力,包括命名权。朝廷将对孩子命名,然后将其移民到远离家乡的新移民点。

这一条似乎有些不尽人情,但在朱由校看来,如果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长大,那你最好就是不生。生而不养,那便是qín_shòu不如。qín_shòu不如的人,怎么对待都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在现在的大明,你没有土地可以移民,你没有钱投入生产可以贷款,你没有生产技术,可以在各种修路,开荒,开矿,造纸,纺织,搬运码头,捕鱼船上卖力气,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是太懒,那么你完全可以凭借着劳动使得自己及家人过上虽然不是太富裕,但绝对能吃饱穿暧的日子。

法律的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宗族杀死子女的行为视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帮凶流放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岁以下)均不准缠足,否则其父母会被流放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场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其报酬必须与成年人相同。

法律还规定,在家庭或者宗族中出现虐待导致受伤甚至致残的,不需首告,就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

而妇女的财产权也有明确规定,女子的婚前财产,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后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夺。女子和离后(离婚),其婚前财产必须还与女方。而家中的妾被赶离出家门时,男方必须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资。

在这条法律的编者按指出:大明国内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明国提倡孝,但不提倡愚孝,圣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qín_shòu都知道要抚育好后代,希望在大明这个礼仪之国中,不要出现弃子不养,父母不赡的人伦悲剧。

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但争议是可以的,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那就先要按照法律来执行。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在各地开始进行州县的机构改革。

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县衙内只有知县和县丞及各种吏员,负责管理民政。而主薄则加入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税赋。

而法庭是独立于县衙门的,只有法官和招收的杂役。而每一县都新设了一名巡检。其实原来有些大一些的县里也是有巡检的,而现在则是都设立了巡检,组建了巡捕房。

巡捕房与法庭不同,法庭只受到上级法庭的管辖,不受县衙门的管辖,而巡捕房则是受到多重管理,既有上级巡捕房管着它,而本县的法庭也能管着它,县衙门有事时也可以把他们拉来。

巡捕房在本县境内招收巡捕,以原来县衙门的快手(捕快)为主,加入了一些退伍军人,负责全县的治安工作。

巡捕房不再是象以前的衙役一样奉行“民不举,官不究”了。巡捕房中有专门的马捕(就是以前的马快),每天负责在管辖范围内巡逻,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就会报告给法庭,然后开始进行立案侦查,进行初步的审讯,以更提供证据给法庭来裁决。

而巡捕房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那就是清理乞丐。朱元璋建立大明后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更在洪武五年下诏于天下郡县设立孤老院,这就是著名的养济院。

即便是设立了养济院,但有些懒汉们不符合进入养济院的条件,又不想干活,于是他们选择了乞讨,所以大明还是有乞丐的。但大多都是健康人,而且这些乞丐常常兼职做人贩子,小偷,严重影响了地方的治安。

朱由校给巡捕房专门下达了一个任务,那就是将所有的乞丐都抓起来进行甄别。大多数乞丐都是身体健康的,而且他们都是有组织的。那些确实身有残疾的人,其实也是由他们人为制造出来的,他们拐来一些小孩子,然后打断腿或者什么的,再把他们赶出来乞讨,用他们的惨样来激发人们的恻隐之心,从而收到大量的施舍。

巡捕房建立伊始,便开始在各地抓捕乞丐。只要发现有身体健康的乞丐,就立即抓入牢房中,然后集中在一起,送到各处的劳改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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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提示: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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