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简单的起诉状,易望一直琢磨着如何下手办理这个案件才好,他不敢贸然行事。
不过,通过诉状易望确实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告方一共是两个人,而且没有任何关系,这100万元的债务是这个当事人的前夫分别向他们借的。
一般来说,这不是共同诉讼的情形,应该属于单独的两笔债务,他们为什么可以在一张起诉状中对被告起诉呢?
根据易望的经验,这两个原告跟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私人关系,否者法院不会这样受理案件,一定会让他们分别起诉的。
如果真是这样,原告跟法院的法官有私人关系的话,表面上看这会对被告不利,但是代理的律师如果处理好了,说不定对被告还是好事情,反而会有帮助。
当然,这一个是需要代理律师把握好机会,运用好技巧,另一个还得看具体情况,不是说每一个跟法官有私人关系的案子都有猫腻的。
只不过,做为律师一旦发现这些问题,首先就得从这些方面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考虑,其实很简单。如果他们有私人关系,案子中间又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说明他们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交易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系。
这个时候,代理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留意法官的细节,一旦发现他们真的有问题,那就可以拿出证据立马举报、投诉。
要知道,只要当事人一投诉,再能够拿出证据来,这些法官就不会在那么傻,会为了一丁点儿的小利益而去舍身犯险的。
要是他自己心中有鬼,那他就一定会权衡利弊,不会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做赌注的。
只要你堵住了这些个司法漏洞,他们想不公正、不公平,想枉法裁判也就困难了。
而且,根据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实和理论,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还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说的“会哭”,并不是瞎哭胡闹。
当然,在“会哭”的同时,要是你再能够数出一个子丑寅卯来,这个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于是,易望分析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应该有几个方面,要是把这几个方面运用好了,案子的结果或许也就不用担心了。
首先,需要解决这个案子是不是因为赌博形成的赌债?如果是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之间或者家庭生活,当然这个赌债不一定会得到保护。
就算最后有可能得到保护,那也不应该由易望的委托人承担,这最多算是个人债务。
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她报过警,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
只不过,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但如此,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
于是,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找到了接警、处警的警察,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
警察告诉她,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让她委托律师去。
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易望当然求之不得,哪里敢耽误,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
到了给公安机关,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希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
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没想到,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领导同意复制才行,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
没办法,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委托书、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可是这个领导一看,“不行,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话:“不得行”。
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委托人心中不快,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愤愤不平的离开了。
据说,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下课了,还被纪委调查,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
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他们不向律师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
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
殊不知,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按理说,法院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可是,他们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这些证据。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为了,那当事人也不会客气了,于是易望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向人大提出了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最后,法院迫于检察院和人大的压力,不得不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奇怪的是,法院调取的这些证据他们却拒不提供给易望和他的委托人看,更不要说复制了。
法院拒不提供复制的理由是这些资料里面涉及到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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