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超对易望说:“易律师,谢谢你,我再也不用担心了。一切顺其自然,反正娃儿不是我的。哦,还有,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那天晚上回去,我又得行了。第二天,我们已经去把结婚证都办了,以后请你喝喜酒。”
“好、好、好,一定、一定,恭喜了!”易望一边说,心里一边想,这个变化也太快了点儿吧?头天晚上还在要死要活的吵吵闹闹,第二天居然结婚证都办了?
不过,易望感觉得到他们是真的感激自己,好像自己对他们的那些话还真的起到了心理治疗的作用,帮助她们把男女之间的那点事儿给彻底化解了。
人啊,真的就是这个样子。只要想开了,那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一切也就是那个样子了,心情自然也就放松了,愉快了。你说,男女之间心情放松了,愉快了,再干那些事情,还能不得行吗?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小凤的这两个女儿是阿超饿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你想想,如果这个女人的孩子真的不是阿超的,他会有心理负担吗?他会出现兴致勃勃的时候萎缩吗?
既然徐蓉已经接受了有可能的这个现实,那么自己代理这个案子的输赢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那好吧,自己尽力就是,一切顺其自然。
没过多久,小凤状告阿超的案子开庭。由于她的起诉一个是状告阿超支付生育孩子的住院治疗费,一个是孩子的生活抚育费,因此法院将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合并审理。
小凤在法庭上诉称,自己与阿超结婚后,阿超又与她人相爱。这个女人经常打电话威胁她,说她也跟阿超结婚了等等。
她说阿超结婚后不尽夫妻义务,自己经常找不到阿超,她怀孕后自己照顾自己,直到自己独自到人民医院去生下两个孩子。
她认为被告阿超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因此起诉他,要求阿超支付她的住院治疗费和孩子的生活费。
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凤及其代理律师、阿超及其代理律师易望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这个庭审,实际上就是让小凤和阿超对他们之间的事情当庭对质,各自用自己的证据来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的。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比较隐私,所以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除了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允许其他公民参加旁听。
对于医疗费,小凤主张自己生孩子花去2810.50元,孩子住院花去427.90元,她要求阿超承担5000元。
而对于孩子的生活费,小凤提出两个孩子归她抚育,阿超每个月每个孩子支付150元生活费,直至18岁为止。
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加上易望一直对阿超的话有所怀疑,担心提前提交书面的答辩到时在法庭上不好临时应变,所以他建议不提交书面答辩,直接当庭答辩。
因此,小凤陈述起诉书后,阿超没等易望提出答辩,他就自己进行了口头的答辩。
只是,阿超的答辩并不是之前跟易望说的那样,他之前说跟小凤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恋爱关系等。
他在法庭上当庭答辩称,他跟原告小凤在xx发廊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在这个期间小凤又与其他男人也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他说这两个孩子不是他的,他不应该承担生活费和住院治疗费。
通过原告举证,证明他们当年5月相识于发廊,此后不久在发廊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至此,二人开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阿超也多次到小凤的娘家做客,还在小凤的娘家请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小凤所说的这些事实,有当地乡村干部证实,证实小凤与阿超举办婚礼的时候他们参加了婚礼,还在小凤家里吃酒。
小凤的很多亲朋好友也都做了相同的证实,都在当庭证实认识阿超,说阿超就是小凤的老公,婚礼当天还给他们一一敬过酒,他们都认识。
另外,小凤又提供了在发廊上班的其他女人的证人证言,这些人在当庭也证实阿超是小凤的老公,他们一起租房同居生活,而且他们还经常因为性格不喝吵架打架,她们去劝阻。
不但如此,小凤还提供了阿超签字的租房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到庭作证,证实阿超曾经跟小凤以夫妻名誉租他的房子同居生活等等。
当然,经过当庭询问这些证人,确实也能够证实小凤在跟阿超同居期间,确实还在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比如,房东也证实,阿超和小凤同居期间,阿超不在家,小凤也把别的男人带回来过夜。
而且,他还证实小凤的干爹就是那个什么局长,现在已经是某区区长兼副书记那个,曾阿超不在家也经常到小凤的出租方。
总之,这些证据虽然可以证实小凤在与阿超同居期间还在跟其他的男人往来,但是无法证明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性关系。
因此,阿超无论如何也无法排除他是孩子生父的唯一性,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他的。
实际上,整个庭审易望的发言机会非常少,基本上都是阿超自己在抢着回答。
当然,这个庭审易望非常被动,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阿超自己应对实际上更好。
庭审最后,法庭归纳总结,小凤与阿超曾经有恋爱关系,而且还按照农村风俗在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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