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有一个走廊和两个房间(走廊的南边是一排窗户,北边是两个房间,陶嫣红的房间在东边,陶嫣然的房间在西边),一个是大女儿陶嫣红的卧室,一个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走廊上和两个女儿的卧室里面,刑侦人员也没有提取到第五种鞋印。
大女儿陶嫣红仰躺在床上,只有大腿以下盖着被子,陶嫣红的腹部和咽喉上各有一个伤口,腹部和腹部周围的衣服,包括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陶嫣红的身上穿着一套粉红色的睡衣,睡衣的领口、胸前,连同枕巾枕头上全是血。从陶嫣红死亡前的睡姿可知,陶嫣然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割了喉咙和被刺中腹部的。
小女儿陶嫣然蜷缩在床靠墙的地方,她背朝外,脸朝里,头朝东,脚朝西。双腿成弯曲状叠加在一起,头枕在枕头边上。陶嫣然的身上也穿着一套宝石蓝睡衣,陶嫣然的背部有两个创口,一个伤口在身体左侧最后一根肋骨的下方(紧靠肋骨),一个伤口在脊椎中段左侧——距离脊椎两公分左右的地方。伤口和伤口周围的睡衣,连同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
从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身上的伤口来看,凶手下手的时候非常果断,不曾有半点犹豫,之所以两个人的身上都有两个伤口,应该是凶手担心一刀不能毙命,又补了一刀。
现场勘查是非常仔细的,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卧室提取到了七根毛发,长发五根,短发两根,经过比对和化验,长发是宁志秀的,短发是陶为良的。
刑侦人员在一楼外间提取到了十一根毛发,长发八根,短发三根,三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八根长发分别是宁志秀、陶嫣然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吃饭、活动和看电视的地方,有四个人的毛发应属正常。
刑侦人员在大女儿的卧室提取到了四根毛发,三根长发,一根短发,一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另外两根是大女儿陶嫣红的——最重要的是这跟短发是在陶嫣红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侦人员在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里面提取到了六根毛发,四根长发,两根短发,两根短发也是陶为良的,四根长发是小女儿陶嫣然的。两根短发,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帘下。
笔者在这里顺便交代一下,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的门口各有一个珠帘。这根短发可能是陶为良进出珠帘的时候被珠帘刮蹭下来的。
这也就是说,同志们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第五个人的鞋印、毛发和指纹。
这意味着什么呢?
看完四份尸检报告以后,其中的意味就更清楚明了了。
第一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为良;年龄,四十四岁;身高,161公分;伤口部位,腹部(肚脐上方两点三公分处——另附一张照片,陶为良的身上穿一套浅灰色棉毛衣裤)。
伤口深度,7.3公分(和匕首拔出前的深度一致),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的中心线垂直(另附一张照片)。
死亡时间,十一月六号夜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陶为良右手握住匕首的把柄,把柄的头部朝大拇指方向,刀身朝小拇指方向(另付一张照片,从照片上能看出陶为良抓握匕首抓手是一种放松的状态)。
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
单从匕首刺入腹部的走向和匕首抓手上的指纹判断,应该是陶为良将匕首插入自己的腹部的。地板上的血就是从陶为良伤口里面流出来的血,刑侦人员没有在床上和其它地方提取到和地板上相同的血样,这说明陶为良是在距离珠帘一米左右的地方将匕首插进自己的腹部,然后原地倒在地板上的,凶手不可能在陶为良快走到珠帘跟前的时候再动手,如果是他杀的话,陶为良的尸体应该和老婆宁志秀一样躺在床上才合乎逻辑。
第二份尸检报告:
姓名,宁志秀;年龄,42岁;身高,162公分;伤口部位,一号创口在肚脐左侧五公分处,深度6.4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垂直;二号创口在肚脐上,深度,7.1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一号创口相同(另附一张照片——宁志秀的身上穿一套深红色的内衣)。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宁志秀的死亡时间和陶为良的死亡时间在同一个时间段。勘查记录上就是这么写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两份尸检报告。
第三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红(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大女儿);年龄,十六岁(读高一);身高,171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在腹部,距离最后两根肋骨交汇处下方两公分处,伤口深度,7.2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平行;第二个伤口在咽喉处,伤口深度,2.2公分,伤口长度,3.9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垂直。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第四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然(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小女儿);年龄,十四岁(读初二);身高,168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的位置在脊椎中段右侧——距离脊椎两公分的地方,伤口深度,二点三公分,伤口宽度,两点一公分,伤口走向,与脊椎平行;二号伤口的位置在身体右侧最后一根肋骨下方一公分处,伤口深度,7.3公分;伤口宽度,3.8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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