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我跟你讲,就算是在你的呼吁之下成立了这个法律,也没用。为什么?比如我们的《公司法》,可以说是全世界最齐全的公司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我们把美国的、欧洲的全部都抄过来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是执行不力,要执行这个法律是非常困难的,这需要一个很高的境界。我举个例子,我们《证券交易法》是不准内幕交易,是不是?那我请问你,你怎么判断内幕交易?因此我们总共调查了227起内幕交易,立案的有61起,移送公安机关的16起而已,其他的有166起都是非正式调查,我们根本不会调查。那在美国是怎么调查内幕交易的呢,美国和我们中国一样,也有不准内幕交易的法令,但美国就非常具体,比如说今天下午3点钟公布利好消息,那在这之前所有的能够带动股价上涨的交易全部都叫内幕交易,可能有几百起对不对,但它只抓其中一起,然后用国家的力量把你打得“家破人亡”,绝对有震撼力,这就是美国。这就是为什么从1934年一直到今天,美国会授予这种监管法令无上的权力,我刚才讲了,除了不能够判刑之外,它什么都可以做。为什么呢?就是要造成一个可怕的、强大的震撼力,一旦抓到你一次之后呢,它就用国家的力量和你打官司,这是非常可怕的。什么目的呢?保护中小股民!因为这么强大的政府,这么强大的司法调查权力,拥有这么强大的震慑力,让你不敢再内幕交易,那中小股民就受到保护了。
王牧笛:其实法律上还有很多模糊地带,主要是因为各个部门之间利益的相互制衡。
郎咸平:因为法律之间,以及法律本身都是有条文的,而条文之间一定是有缝隙,也有漏洞的。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本身非常理解这个法案的本质意义,一旦碰到冲突,你要做出决策,你以什么为决策的标准呢?那么我现在告诉你,《证券交易法》的本质意义是,一旦碰到有冲突的时候,你做决策的唯一判断标准就是能否确保中小股民的利益。你没有这个概念的话,一碰到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除了停摆,你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理解我的意思吧?
王牧笛:而且中国的《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包括这些市场失当行为的处罚大概是一到五倍,最高处罚也就300万元人民币,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了事。这个数字对于现在在资本市场上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们算得了什么呢?根本没有起到处罚的作用。
郎咸平:是啊,但是如果在美国进行内幕交易的话,它就很可能是刑法处治,要判刑的。
王牧笛:香港也是。所以禹总可能不光需要呼唤中小投资者保护法,还要呼唤这种法的力度要有所上升才行。
禹国刚:在今天这期节目里,我可以更坦白地讲我的心里话,我的一个愿望是,再过十年,先不说立这个法的问题,如果能把类似的保护投资者的一些法律条文,在我们修订《证券法》的时候加进去,并且加大实施的力度。但是,什么时候能修订现行的《证券法》,我们不知道,更别说要单独立一个投资者保护法了,特别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个我知其难。还有一个,教授刚谈到,我也赞成,就是你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的。美国的这次金融改革弄了一千多页,对不对?首先是监管系统,它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障局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就像刚才教授一再讲的,你老百姓看不懂的,它帮你看懂;发现有危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它进行制裁,而且严惩不贷。那我们现在就有一个问题了,猫不逮老鼠怎么办?比方说,在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不光是今年有很多的内幕交易,前几年几乎每一年都有几件,几十件,甚至几百件的内幕交易,试问,处罚了几个?再问,一些公司利用借壳上市的办法操作,比如说,大家所知道的太平洋证券的上市,我当时在想,假使那个时候就有一个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而且保护法里有这样的条款,就是说在证券界,不管你是一个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上市公司,或者“三师”,也就是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还有参与证券市场的新闻媒体等等,这方方面面的人都应该受到这一部法律的监督,你所有的言行都必须符合这个法律,如果违背了,你就要受到制裁。
郎咸平:你是个幻想家,这是个美好的愿景,但不可能实现的。
王牧笛:我们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猫要吃老鼠,可现实是猫都去吃鱼了。而且媒体也是报道的多,追问的少。为什么?因为没有能力去追问。
郎咸平:因为这是非常复杂的,追什么问呢,对不对?这几年我都不太谈什么股市监管了,很多媒体问我股市监管的问题,我说我不想谈。为什么?因为这几年我长大了,我成熟了,你知道吧?
王牧笛:而且这次美国金融改革又把监管投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就是评级机构。《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弗里德曼有一个评论说,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之间,一个是美国,一个就是穆迪。不是王牧笛的“牧笛”,是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穆迪,说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而穆迪可以用评级毁灭一个国家。
郎咸平:你看现在这个希腊危机不就是这个评级机构搞的吗?而且你看情况严重到什么地步?像高盛这样的公司,我又讲高盛了。
王牧笛:幽灵无处不在。
郎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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