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教会为了对付和镇压异端,不仅派十字军进行大规模讨伐,而且还专门成立了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对异端进行严厉审理和残酷处坊话黄小兰全文阅?a/"target="_blank"/?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颁布了《教皇敕令》。重申教义信条,并规定,已判处的异端分子应交世俗政府严加惩罚,没收其财产;废黜或绝罚不遵照教会要求去严厉镇压异端的主教和领主;参加镇压异端的天.主教徒享受与赴圣地的十字军骑士同等的特权和敕罪规定;被指控的异端分子如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或者认罪后再犯罪,主教应按教会法规予以惩处,等等。这份《教皇敕令》予告了宗.教裁判所的成立。
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鉴于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法庭”或“宗.教裁判所”。1227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即位后,迅速推动了宗.教裁判所的活动,1233年发布通谕规定,地方主教要全力协助教皇审判异端的宗.教裁判所。随后在罗马教会各统辖区内普遍成立了宗.教裁判所。这些裁判所交由多米尼克修会和弗兰西斯修会管辖。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并设有监狱。审判官由教皇直接任命,主要是从多米尼克修会中选派,审讯秘密进行。
异端裁判所制定了严酷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即能成立;控告人和见证人的姓名不向被告人透露;证人如撤回证词。作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人若不认罪,要受严刑拷打;不仅自己认罪,还要检举同伙和可疑分子;为异端辩护者,要受绝罚;认罪后再翻案,予以火刑;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被告可以不经审判,就予以处死,表示悔改者,处以鞭笞、监禁等。
宗.教裁判所惩处异端的行为酷烈之极,先后经历了500年之久。以最残暴的西班牙宗.教法庭为例,被判处异端的竞达38万多人,处以火刑的就达10万多人。实质上,宗.教裁判所也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镇压机器,在宗.教裁判所和世俗君主的联合镇压下,到14世纪中叶,阿尔比派被彻底消灭,韦尔多派也大为削弱。从16世纪开始,宗.教裁判所随教皇权势的下降而渐趋衰败。
罗马天.主教会不仅用火与剑镇压异端,而且还组织支持热情布道,过献身禁欲生活的多米尼克修会和弗兰西斯修会,以图克服教会中正在滋长的糜烂倾向,从精神和学识上瓦解和战胜异端教派。因其采取行乞的修道制度,故称为“托钵修会”。
多米尼克修会(又译“多明我会”)的创始人为西班牙神甫多米尼克(1170—1221),他出身贵族,1196年入奥斯马隐修院。1203年多米尼克与奥斯马修院主教迪耶果在法国南部发现阿尔比派和韦尔多派深得人心,而罗马传教士倍受蔑视。1204年迪耶果主教在蒙彼利埃宗.教会议上,提出了改革传教方法的方案,认为传教士只有象阿尔比派那样自我克制,谨守使徒式贫困,热心布道,才能使追随者返回罗马教会的怀抱。1206年他配合十字军讨伐阿尔比派的活动,在图鲁兹附近建立了一所女修院,后回到奥斯马教区不久便去世。多米尼克继承了他的传教方针,1216年在洪诺留三世支持下成立了多米尼克修会,设有男女修院。1220年召开第一次全会,决定采取行乞修道制度,不久编订了《传道令宪章》。该会注重布道,宣讲信仰,反对异端,并积极提倡会士参与社会活动,又称“布道兄弟会”。不仅如此,还热心学术研究活动和大学的讲学活动,著名人物大阿尔伯特、托马斯.阿奎那、爱克哈特、陶勒尔、萨沃那洛拉等,都是该会的杰出代表,许多大学也都有多米尼克会士宣讲传教。多米尼克会士的学识和社会影响导致教皇任命他们主持宗.教裁判所,对迫害异端教派和进步思想起了重要作用。不过客观地说,修会本身的理想追求主要在于确立一种谦卑的自我牺牲精神。
多米尼克修会在教皇和封建主支持下发展迅速,1221年多米尼克去世时,修会已拥有60多座修道院,分布于8个省区,成为西欧教会中的一股巨大势力。此外。修会还设有“第二会”——女修会和为在俗信徒而设的“第三会”。女修士不准接触社会,不得出外布道,只能在修院内过一种与世隔绝的内心反省的宗.教生活。兰西斯修会(又译“方济各会”)由意大利的弗兰西斯(1182—1226)创立。1208年他遵照教堂的教导。成立了一个修道团体,制定了简单原始的会规。守贫节欲,身着粗布衣衫,以乞食为生。1210年正在发动十字军讨伐阿尔比派的英诺森三世批准成立弗兰西斯托钵修会,并派往法国南部配合十字军进行传教。该会自称“小兄弟会”,经常出外布道,照顾麻疯病人,救济贫民。与阿尔比派争夺群众。同时,修会还到其它地区传教。后来在枢机主教乌哥利诺(后成为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领导下,形成了一整套修院制度。1221年制定第一部会规。1223年在教皇洪诺留三世支持下制定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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