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律师工作中十分微妙的部分,因为指控一个人除了正义感之外,还会有无限多的理由。这几句话道出了辩护术的全部奥妙。这就是为何我们在前文中表明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效果基本不佳,因为演讲者必须根据印象随时改变措辞。
这就是说,要想控制陪审团,辩护律师不必让陪审团的所有成员都接受他的观点,只需争取那些左右着大众观点的灵魂人物即可。正如一切群体一样,在陪审团里也存在着少数对别人有支配作用的人。“我通过经验发现,”上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一两个有势力的人物就足以牵着陪审团成员的鼻子走。”由此可见,控制陪审团的一个简单诀窍就是用巧妙的暗示取悦这两三个关键人物,取得他们的信任。
只要能成功博得群体中灵魂人物的欢心,当他们处在即将被说服的时刻,无论向他们出示什么证据,他们都可能会认为该证据可信度很高。我从有关拉肖的报道中摘录了一段反映上述观点的趣闻逸事:
大家都知道,拉肖先生是有名的大律师,他在刑庭审判中进行辩护时,无时无刻不关注着那两三个既有影响又很固执的陪审员,眼睛绝对不会离开他们。他会竭尽全力地把这些不易驯服的陪审员争取过来。
有一次,拉肖先生在外省,他遇上了一个十分难缠的陪审员。这个人是第七陪审员,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人。此人性格固执,对拉肖的态度很是冷漠。庭审的局面令人沮丧。拉肖极尽论辩之能,花了大半个小时来说服他,此人依然不为所动。正僵持不下时,拉肖停顿了片刻,转而向法官说:“阁下是否可以命令把前面的窗帘放下来?第七陪审员已经被阳光晒晕了。”激昂的辩论过程因此言而终止,那个陪审员脸红起来,他微笑着向拉肖先生表达了谢意。这个难缠的陪审员就这样被争取到辩方一边来了。
很多记者,包括一些非常优秀的记者,非常反对陪审制度。
尽管陪审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这种制度却必须保留。面对一个不受控制的团体——犯罪群体犯下的错误,该制度是唯一能公平制裁他们的办法,也是保护我们免受其害的唯一办法。
有些作者主张只从受过教育的阶层招募陪审员,然而我们已经证明,不管什么人组成的陪审团,其判决没什么两样。
还有些人以陪审团犯下的错误为根据,呼吁废除陪审团,用法官取而代之。真令人难以理解,这些一厢情愿的改革家怎么会忘了,那些看似陪审团犯下的错误,首先是法官犯下的错误。一般来说,当被告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一些地方官员、督察官、公诉人和初审法庭已经给他定罪了。由此可见,如果对被告做出判决的是地方官而不是陪审团,他会失去找回清白的唯一机会。
陪审团的错误首先是地方官的错误。因此,当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时,首先应当受到谴责的是地方官,譬如某个对医生的指控就证明了我的上述观点。一个愚蠢透顶的督察官根据一位半痴呆女孩的揭发,起诉了一名医生。那个半痴呆女孩声称医生为了30个法郎,给她做了不合法的手术。
由于这个被指控的医生声誉颇佳,该起诉明显的诬蔑激怒了当地民众,引起社会高层关注,迫使最高法院院长亲自审理这件案子。事实证明,医生是清白的,若不是最高法院还给了他自由,他一定会身陷囹圄。
这一错案的野蛮性昭然若揭,那些地方官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出于身份的考虑,他们极力阻挠签署赦免令。
每当遇上类似的案子,陪审团无法理解它的技术细节时,自然会倾听公诉人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那些负责侦查案子的警察和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已经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这就很容易明白错误的真正制造者,不是陪审团而是地方官。
所以,我们应该保留陪审团制度,因为它是唯一不能由任何个人来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能够缓解法律的严酷性。这是一种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从原则上说,它既不考虑也不承认特殊情况。法官是冷漠无情的,他除了法律条文,不理会任何事情,出于这种职业的严肃性,他对黑夜中的杀人越货者、因为贫困而行窃的小偷、因为受到诱奸者的抛弃而杀婴的可怜姑娘,会给予同样的惩罚。但陪审团会本能地感到,与避开法网的诱奸者相比,被诱奸的姑娘罪过要小得多,我们应该对她网开一面。
在了解了身份团体的心理,也了解了其他群体的心理之后,对一宗指控错误的案件,我不可能仍然拒绝和陪审团打交道,去找那些是非颠倒的地方官。从前者那里我还有些找回清白的机会,让后者认错的机会却是微乎其微。群体的权力令人生畏,然而身份团体的权力更让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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