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有话要说:此为防盗章,今晚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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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天,顾新橙正在书房的沙发上看平板电脑。
她的阅读范围挺广,什么知识都愿意去了解一些。
正当她看得津津有味时,傅棠舟回来了。
他脱了外套,将她搂进怀里,手指在她平板上划拉:“看什么呢?”
顾新橙:“就这个啊。”
傅棠舟垂眸一看,她在看有关法律知识的科普。
傅棠舟:“怎么突然想起看这个?”
顾新橙:“因为我最喜欢的作者大大,被盗文搞得家破人亡,决定弃笔打工了。我想帮助她。”
傅棠舟:“……那个?”
顾新橙:“闻笙大大,她在晋江文学城独家连载的小说《诱我深入》,不但被某些不要脸的网站剽窃,那些网站还打着她的旗号宣传付费app,你说气不气人?”
傅棠舟:“盗文网站,确实可恶。这是一条灰色产业链,必须依法打击,还广大作者一个公道。”
顾新橙:“你看这个盗文网上,什么乱七八糟的广告都有,这简直是坑害祖国的花朵!”
傅棠舟一看,上面五花八门的小广告。
什么美女陪聊、性感荷官在线发牌、真人修仙小黄游、网络赚钱有妙招……试问,正经行业,能在这种网站上打广告吗?
必然不可能!
一想到将来他们的孩子,可能会被盗文网站的小广告带跑偏,傅棠舟痛心疾首。
顾新橙:“作者写文不易,晋江千字只要三分钱。一本几十万字的小说看下来,连一杯奶茶钱都不要,为什么这些读者不愿意付费支持自己心爱的作者呢?真的就缺这点儿钱吗?缺钱的话可以不看啊,你没钱去店里要喝奶茶,老板会大发善心给你吗?不拿扫帚打你就不错了。”
傅棠舟:“这些人本质上是一种市侩心态,文的读者是傻子。实际上,是这些可爱的正版读者,养活了作者,作者才能源源不断地创作小说。如果作者饿死了,谁来写小说呢?死人是不会写小说的。”
顾新橙:“还有一些读者,被盗文网站蒙蔽,不知道正版网站在哪儿,也无法分辨哪个网站是正版网站。晋江文学城是中国大陆著名的女性站,创立于2003年8月1日,络小说而著名。主要提供由网友独立创作的小说。日均页面浏览量超过1个亿,日登录固定用户220万。中国网站排名98,世界网站排名1071。是在是一个看小说的好去处,而且千字仅需三分钱,四舍五入就跟不要钱一样!”
顾新橙:“另外,以txt形式传播的小说,也都是盗文。这些盗文者,扒着作者吸血,将整理出来的txt打包进行收费,有些甚至比正版小说收费还要高昂!竟然还说整理不易,所以要收费。难道作者一个一个字写文,就很容易吗?这些人简直太可恶!多少心爱的太太被盗文搞得失去了创作热情,从此隐退江湖。如果真的喜欢一个作者的文字,难道不应该去支持正版吗?还能和太太随时在留言区互动。盗文网站版本错乱,错别字满天飞,有些情节也会丢失,还要忍受各种胡乱的小广告,这种看文体验,简直就像是坐在一个脏乱差的垃圾堆里,看完以后还要被人骂白嫖。为了几块钱,丧失自己的人格和尊严,真的值得吗?”
希望每一个看小说的读者,都能树立起正版意识。
看盗文只会滋生一批不正当的网站,这些网站给各种不正当产业打小广告,诈骗、涩情、赌薄,总之什么对社会危害大就打什么广告,这简直就是在危害社会公序良俗。
而看盗文的你,不光伤透了原作者的心,更是在助纣为虐。
建设和谐社会,从你我做起,不看盗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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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网络著作权即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篇来自于搜狐网的文章。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网络文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各网站上都有几部代表性极强的作品,然而,这只是少数现象,多数网文却还面临着连正当的权利都得不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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