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中午,龚科长小跑着找到张兴明,把张兴明一行请到了无线电厂,座谈了一个小时多一点,合同就基本拟定,双方签字盖章,一份在另一世原本不纯在的包销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规定,张兴明代表的香岗和祥记一方,无偿的提供收录机外观设计及内在功能说明若干套给咸城无线电厂使用并形成产品,并负责在产品销售中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更新。
而无线电厂将从即日起,把收录机产品的全国范围包括香岗地区的销售,交给香岗和祥记独家代理,代理期限为从即日起至1998年十二月止,为期十五年,并保证85年以前,每个月不低于三百台,85年-88年每个月不低五百台,88年-98年每个月不低于一千台的供货量。
其间,咸城无线电厂将以实际生产成本上浮百分之三十的价格作为出厂价,即与香岗和祥记的结算价,不干涉市场价格,不另收取费用,同时,无线电厂也不承担产品的市场宣传费用。
此合同不包括无线电厂的收音机产品,但不拒绝香岗和祥记对无线电厂的收音机产品进行销售,提货价为无线电厂向其他单位供货的价格下浮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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