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内容开始--“首先,定性的问题。我们通过现场勘查,相关的一些调查走访,以及送检物品的检验鉴定结论,可以确定,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目的,人为的纵火案件,而死者李应平,就是目标。因此,我个人认为,这应该定性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而不应该简单的定义为纵火,纵火只是其杀人的手段而已。”
“其次,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从外围来看,周围院墙没有攀爬痕迹,只有一道大门,说明嫌疑人是从这道大门进出的现场。”
“从其他房间的勘查情况来看,没有发现任何的异常。案发的中心现场,有助燃物柴油的出现,经过我反复的核实,死者家之前是没有柴油的。受害人家里一共五个成员,平常都不抽烟,引火用的火柴和打火机都放在厨房,现场勘查中发现,这些物品都没有被移动过位置的情况。这说明,嫌疑人进入现场实施犯罪的时候,自己携带了点火物和助燃物。”
“从这一点,又可以说明,嫌疑人的目的很明确,来到现场就是来放火的,针对的也就是这个小孩。可以排除嫌疑人入室盗窃或者其他原因,临时起意作案的行为。”
“结合整个中心现场室内炭化的情况来看,主要被火烧到的,就是床以及床周围的位置。房内的衣柜、桌子这些,离床稍微远一点的物品并没有因火烧而炭化,总体来说,室内的炭化并不算严重。这足以说明,着火时间并不长,放火的位置也很明确。”
“从发现死者的位置以及尸体检验的结果来看,我个人认为,死者身上并没有被泼洒过柴油。案发当时,他确实应该是在睡觉,是被火烧醒或者是被烟呛醒的。他醒的时候,其实整个房间里已经是浓烟滚滚,火烟四起了。根据起火点的位置来看,当时火势最猛的,是在床尾,而他睡在床头。一个孩子在这种时候,肯定受到了不小的惊吓,之后所有一切的行为,都不过是一个幼儿自救的本能而已。”
“床上到处着火,冒着浓烟,作为一个体格智力发育正常的幼儿,当时肯定只会做一件事:尽量离开着火的位置。而床头旁边的茶几,当时并没有着火,正是他最好的选择。在自救的过程中,一个这么小的孩子,除了会大声哭喊以外,还会做什么呢?绝对不会。因此,在极度恐惧的哭喊之中,他吸入了大量的浓烟和有害气体。这种浓烟,连成年人都抵抗不了多久,更何况是一个三岁多的幼儿,很快,他就晕了过去,之后,被烧死在了这里。”
“结合这些情况,我个人认为,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应该是这样:”
“他事先潜伏于便于观察的地方,等受害人家中两个老人都离开以后,提着事先准备好的柴油来到受害人家正门,用钥匙之类的东西,伸进锁眼打开房门进入院子。来到院子之后,他直接来到了死者李应平睡觉的这间卧室,也就是中心现场。确定李应平睡在床头以后,他用自己带来的柴油,泼洒在了死者周围。而当时的床尾地面上,堆放了大量的衣物,嫌疑人还将大量的柴油泼洒在了这里,点燃了火,等火烧起来以后,嫌疑人立即逃离了现场。”
说到这里,秋宇顿了顿,看了看大家,见大家一脸期待的看着自己,又继续说道:“最后,我结合目前的情况,对嫌疑人做一个刻画。”
“嫌疑人进出现场,都是从门。门锁的情况有些特殊,虽然没有被破坏,但是外人要想进来,只要知道这道门锁是假锁,就变得非常的简单。这个嫌疑人,正是用这种方法进出的现场,说明嫌疑人,对死者家的情况很熟悉。”
“根据死者的外公李权顺所说,他外出到田里没多久就看见房子冒烟,之后便赶回来并组织了抢救。我到过他家的田里,可以肯定,李权顺所说应该属实。死者的外婆出去了没多久,外公又出去了,外公出去之后没多久,房子就冒烟了。从点火到在外面就能看见冒烟,在柴油的助燃下,不会超过五分钟的时间。从时间上来推断,应该是李权顺刚出门没多久,嫌疑人就进门了。这足以说明,案发前嫌疑人应该就在附近,而且所处的位置,应该能够很好的观察到现场人员进出的情况。”
“之前说过,现场的东侧,是一座山,我个人觉得,嫌疑人要是在这座山上找个位置躲起来观察死者一家的情况,绝对是最佳的,也是最有可能的。”
“另外,嫌疑人作案的目的非常明确,针对的是一个不满四岁的男孩。一个这么小的孩子,一般来说,根本不可能与人结下什么深仇大恨。因此,会做这种事的人,针对的还是家里的成年人。而这个案子,从所有情况来看,其实应该就是一种泄愤。”
“怨恨之心人人都有,有的是为了利益,有的是为了名誉,还有的是因为感情。而针对家里的小孩子来泄愤,其实,在农村地区来说,最有可能的情况不外乎这么几种。”
“第一:父母在外面有别的情人,情人之间因为某些关系出现问题,孩子有可能是导致这种问题出现的原因,因此,迁怒于孩子,之后,就采用了灭除孩子的这种方式,一厢情愿的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父母之前的旧情人,因之前的分手而一直怀恨在心,当对方发现自己的旧情人生活过得开始越来越幸福,他就越来越心生怨恨,最终,采用这种杀死旧情人孩子的极端方式,用对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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