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谓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谓之黑紫,以为妖,其禁尤严。故太平兴国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贡举人或于绯、绿、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止许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许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则申严于仁宗之时,今虏中之服,乃是国初申严之制,此理所不可晓也。
太祖皇帝收藩镇之权,虽大藩府不敢臣属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为小官者亦渐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戍,知开封府寇准极陈其不可,乃诏开封府左右军巡使、京官知司录、诸曹参军、知几县见知府并庭参设拜。自后诸州选人并拜于庭,故老泉上书亦尝言之,不知此礼废于何时。
进士旧无免解之条,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贡举应三举人,并免取解。若三举连中则是九年,三举不连中则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为均平也。若四举连中则亦罕有,不为滥矣。
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芒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圣主端居九重而思虑至此,则从官远方者,不至于畏惮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泽大抵如此。其后以川峡距京师不甚远,至景德二年三月,复听川峡官丁忧,惟长吏奏裁。
尉职警盗,村乡争斗,惮经州县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狱,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诏申警,悉毁撤之,词诉悉归之县。盖后生初任,未历民事,轻于用刑,县令权轻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无敢犯者。
铨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铨者虽聪明过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选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选,其视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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