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吾人以内部的外部的现象皆视为经验中之纯然表象时,则两种感觉之联合,吾人并未见其中有何背理及奇异之点。但当“吾人以外部的现象实体化,不视之为表象而视之为其自身存在于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内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质,且视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为现象在彼此交相关系中之——活动加于吾人之思维的主体之上云云之时,则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与吾人内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结果不能调和”之性质。盖原因仅与吾人之外感相关,其结果则与内感相关——此两种感觉虽在一主体中联结,彼此乃极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变易以外,吾人未见有其他之外部的结果,除在——为其结果之——空间的关系中所发生之动向以外,吾人未见有任何动力。反之,在吾人内部中,其结果为思维,在思维中并不见有位置之关系、运动、形象以及其他空间的规定等等,吾人在结果中完全失去其与原因之联系(此等结果乃假定为由此等原因在内感中所发生者)。但吾人应思及物体非呈现于吾人之对象自身,乃吾人“所不知为何之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以及运动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结果,而仅为其影响于吾人感官之现象。物体、运动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为吾人内部中之纯然表象;故产生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质之运动;运动自身仅为表象,如其以运动而使其自身为吾人所知之物质,亦仅为表象相同。于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难点,终极归摄在以下之点,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相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外部的直观者,能依据经验的法则表现为在吾人以外之对象——此一问题绝不与“自吾人以外完全异质之有效原因以说明吾人表象起源”所假定之难点相联属。此种难点乃起于吾人以“不可知的原因之现象”为在吾人以外之原因自身,此一种见解仅能惑乱吾人而已,绝无其他结果可言。在由长期习惯误解已深之判断事例中,自不能立即以“在其他事例中因无不可避的幻相以惑乱概念所能到达之清理明晰程度”更正之。故吾人自伪辨的理论中解脱理性,固不能在此阶段中具有理性完全脱离伪辨的理论自由运用时所必须之清理明晰程度。
以下所评论之点,我以为大有助于趋向此终极之清理明晰。
一切反驳可分为独断的、批判的及怀疑的。独断的反驳直向命题反驳,而批判的反驳,则反驳命题之证明。前者要求洞察对象之本质,因而使吾人能主张“此一命题关于此对象所云云”之相反方面。在被自以为较之相反主张更为深知对象之性质,此其所以为独断的也。批判的反驳则因其不问命题之有效力与否,仅攻击其证明,故并不预想较之对方更深知对象或迫使吾人自命为关于对象更具有优越之知识,盖此反驳仅在指示此主张之无根据,而非指示此主张之为谬妄。至怀疑的反驳,则以主张与相反主张彼此对立,视为各有同等之重量,依次交替,以其一为立论,而以其他为反驳。且以二者之矛盾不相容(因对立之两方、外观皆为独断的)视为所以指示“一切关于对象之判断”皆为空虚无意义者。故独断的及怀疑的反驳,皆以为关于对象有所主张或否定时,必须洞知对象之性质。唯批判的反驳则不然,仅在指示其所反驳者唯在其构成主张时所以为前提之某某事物之空虚无意义及纯为空想而已;故铲除其所谓根据者,以倾覆其学说,并不主张建立直接与对象之性质有关之任何事物。
在吾人执持——关于思维的主体与外物之交相作用——吾人所有理性之通常概念时,吾人为独断的,盖其视外物为独立存在于吾人以外之实在对象,与某种先验的二元论相合,此种先验的二元论并不以此等外的现象为属于主观之表象,而以之为——正如其在感性直观中所授与吾人者——在吾人以外之对象,完全与思维的主体相分离者也。此种虚伪陈述为一切关于心物交相作用之理论之基础。其所归属于现象之客观的实在性,彼等从末以之为问题。且反以之为已承认之前提;其所思辨研讨者,仅在应如何说明之及理解之等等之形相而已。就以上之见解关于心物关系所规划之说明理解之体系,通常共有三种,实为关于此问题所有可能之体系:即物理的影响说,预定调和说,及超自然的干与说是也。
说明心物交相作用之后二种方法,乃根据于反驳第一种常识之见解者。其所以为论据者,即以为凡显现为物质者,不能由其直接的影响成为表象之原因,盖此等表象乃与物质完全种类不同之结果。顾凡持有此种见解者即不能以“仅为现象之物质”之概念——即其自身仅为某种外部的对象所产生之表象——加之于彼等之所谓“外感对象”者之上。盖在此种事例中,彼等将谓外部的对象(现象)之表象不能为吾人心中所有表象之外部的原因;顾此实为毫无意义之驳论,盖因无人能梦想有人以彼一度曾承认为表象者为其外部的原因也。依据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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