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自经验引申此等纯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归之纯然经验的起源之一切尝试,皆属徒劳无益之举。例如原因概念实包含非经验所能产生之必然性特质,此一事实固无须我特为之主张者。盖经验所示,乃一现象通常继别一现象而起,并不展示此种继起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视为条件之前件以推论其后件。但就经验的联想律而言——此联想律在吾人主张“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从属规律”时(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须继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决无事物发生),所必须一贯假定之为基本者——我将问此种规律为一自然法则,所依据者为何?此种联想自身因何可能?杂多之联想所以可能之根据,在其存于对象之限度内,被称为杂多之亲和性(affinitat)。
于是我又将问,现象所由以从属及必然的从属不变法则之“现象之一贯的亲和性”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根据我之原理,此实易解。一切可能的现象,以其为表象,皆属于一可能的自觉意识之全体。但以自觉意识乃先验的表象,故数的同一性(即同一不变性)与之不可分离,且为先天的确实者。盖除由此本源的统觉以外,无一事物能进入吾人之知识。今以此同一性实为必然的进入于现象所有一切杂多之综合中,故在此综合产生经验的知识之限度中,现象从属——现象之感知所有综合必须完全与之一致之——先天的条件。一普遍的条件之表象,某种杂多依据之始能以齐一形相设定者,称为规律,在此杂多必须如是设定时,则称法则。故一切现象乃依据必然的法则以成一贯的联结,即在先验的亲和性中(经验的亲和性仅为其结果)。
自然应依据吾人所有统觉之主观的根据以指导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据此主观的根据,令人闻之不胜奇异妄诞之感。但当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仅为现象之集合,即心之种种表象,则吾人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之根本能力中发见之,即在先验的统觉中发见之,(自然即因在此种统一中始能被称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自然)云云,自不致惊以为异。正以此故,此种统一始能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为必然的云云,自亦不足为异。设统一在吾人所有思维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与,则此种先天的必然的统一乃绝不可能矣。于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主张自然之普遍的统一”之综合命题之源流何在。盖斯时唯有从自然自身之对象引申此等综合命题;但因此事仅能经验的为之,则所能获得者仅为偶然的统一,此种偶然的统一实远不足当吾人言及自然时所指之必然的联结也。
第三节悟性与普泛所谓对象之关系,及先天的认知此等对象之所以可能
(此为第一版原文)前一节中吾人所各别说明者,今将在系统的联结中论述之。普泛所谓经验及“其对象之知识”之所以可能,依据于三种主观的知识源流——感官、想象力及统觉。此三者每一项皆可视为经验的,即就其应用于所与现象时言之。但三者又皆为“使经验的使用一事可能”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础。感官在知觉中,想象力在联想(及再生)中,统觉在再生表象与现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与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经验的意识中,即认知中,经验的表现现象。
但一切知觉皆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直观(时间,即“视为表象之知觉所有内的直观”之方式),联想则先天的根据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经验的意识则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统觉(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贯的同一不变性)。
吾人若欲推求此种表象联结之内的根据至表象所集注之点,——盖表象于此始能获得可能的经验所必须之知识统一,——则吾人必自纯粹统觉始。盖若直观不能收入于意识中——不问其为直接或间接——则直观之于吾人,实等于无,且绝与吾人无关。故任何知识之可能,一系于此。吾人关于“所能属于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识“自我之完全同一不变”,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盖表象之能在我内部中表现某某事物者,仅在此等表象与其他一切表象同属一意识,且至少必须能在一意识中联结故耳。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确立者,可名之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观中)所有一切杂多之统一之先验的原理。今因一主观中所有此种杂多之统一乃综合的,故纯粹统觉提供“一切可能的直观中所有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原理”。
此种综合的统一乃以综合为前提,或包括综合,故若综合的统一为先天的必然,则综合自必亦为先天的。于是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相关,此为一切杂多联结在一知识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但仅想象力之产生的综合,始能先天的发生;其再生的综合则唯经验的条件是赖。故想象力之纯粹(产生的)综合(先于统觉者)之必然的统一原理,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尤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
想象力中之杂多之综合,若不问直观种类之区别专向杂多之先天的联结者,吾人名之为先验的,又若此综合之统一在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统一相关中表现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种统一为先验的。盖统觉之统一,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基础,故想象力所有综合之先验的统一,乃一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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