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纯由我使一表象与其他表象联结而意识此等表象之综合所成者。故惟在我能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我始能表现此等表象中所有意识之同一于我自身。易言之,统觉之分析的统一,仅在综合的统一之前提下,始可能者。
故“直观中所授与之表象一切皆属于我”云云之思维,正与“我联结表象在一自觉意识中”(或至少能如是联结之)云云之思维为同一之思维;此种思维其自身虽非综合表象之意识,但以此种综合之可能性为其前提者。易言之,仅在我能总括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我始名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否则我将有形形色色之自我,一如我所意识之种种表象之数。故视为先天的所产生之“直观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乃“统觉自身之同一”之根据,此统觉乃先天的先于我所有一切确定之思维者。但联结非存于对象中,且不能得之对象,由知觉取入悟性中。反之,联结实为悟性独有之任务,盖悟性自身亦只“先天的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而置之于统觉之统一下”之能力而已。故统觉之原理,乃人类知识全范围中最高之原理。
此种“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原理,其自身实为同一律的命题,因而为分析的命题;但此原理启示“在直观中所授与杂多”之综合之必然性,无此种综合,则自觉意识之一贯的同一,决不能为吾人所思维。盖由单纯表象之“我”,绝无杂多授与吾人;仅在与此“我”不同之直观中,始能有杂多授与;且仅由于联结在一意识中,此杂多始能为吾人所思维。至于由于自觉意识,一切杂多即能在其自身中授与之一种悟性,殆为直观的;顾吾人所有之悟性则仅能思维,若求直观必须在感官中求之。我就直观中所授与我之杂多表象,意识此自我为同一的,盖因我称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因而以此等表象为构成一直观。此等于谓我先天的意识此“表象之必然的综合”,此即名为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凡所有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包摄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但亦由一种综合,此等表象始能包括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也。
一七综合的统一之原理为一切悟性运用之最高原理
一切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感性相关者,依据先验感性论,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此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悟性相关者,则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条件”。在直观之杂多表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从属前一原理;在其必须联结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则从属后一原理。盖无此种联结,则无一事物能为吾人所思维,所认知,即因所与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我思”统觉之活动,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觉意识中认知之。
泛言之,悟性为知识之能力。知识由“所与表象与对象之一定关系所成”;对象则为“所与直观之杂多在对象之概念中所联结之事物”。顾表象之一切统一,皆需表象综合中之意识统一。因之,构成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因而构成其客观的效力,及使表象成为知识者,即唯此意识之统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据于此。
为其余一切悟性运用所根据,同时又全然脱离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之“元始的纯粹悟性知识”,乃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原理。故外的感性直观之纯然方式之空间,其自身尚非知识;仅为提供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于“所可能之知识”者。欲知空间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线),我必须引长之于是综合的以成所与杂多之一定的联结,故此种活动之统一,同时即为意识之统一(如在线之概念中);由于此种意识之统一,对象(一限定的空间)始为吾人所知。故意识之综合的统一,为一切知识之客观的条件。此不仅为认知对象时我所必须之条件,乃一切直观在其成为我之对象时所必须从属之条件。否则,缺乏此种综合,杂多将不能联结在一意识中矣。
此种命题虽以综合的统一为一切思维之条件,但此命题自身则为分析的(如上所述)。
盖此命题仅谓在任何直观中所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从属此种条件,即唯在此条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归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我思”之普泛名词包括此等表象综合的联结在一统觉中而了解之。
但此种原理不能视为可应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种悟性而已,即由其纯粹的统觉,即在“我在”之表象中毫无杂多授与者。由其自觉意识,能提供直观杂多于其自身之一种悟性——盖即谓此种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种种对象,应即同时存在者——关于意识之统一,自无须综合杂多之特殊活动。但人类之悟性,则仅思维而不直观,此所以必须此种活动也。此实为人类悟性之第一原理,且为不可缺者,故吾人对于其他可能的悟性,——或其自身为直观的,或则具有与空间时间种类不同之感性直观之基本方式者,——皆不能形成丝毫概念者也。
一八自觉意识之客观的统一
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直观中所授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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