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规定所论究之每一问题时,务极注意其周密,而于规定所须论究之一切问题时,则务极注意其详备。盖此等问题并非任意采择者,乃知识自身之本质所加之吾人为批判研究之主要论题者。
至关于吾人研究之方式,则正确及明晰二点,为二大基本要求,凡企图尝试此种精微事业者,自当令其充备此等条件。
关于正确,我对自身所制定之格率则为:在此类研究中,绝不容许臆断。故一切事物凡有类“假设”者,皆在禁止之列,一经发见,立即没收,固不容其廉价贩售也。任何知识,凡称为先天的所有者,皆要求被视为绝对必然者。此更适用于“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之任何规定”,盖因此种规定,实用为一切必然的(哲学的)正确性之尺度,因而用为其最高之例证。在我所从事之事业中,是否有成,自当一任读者之判断;著者之任务唯在举示其根据而不陈述判断者对此等根据所当有之结果。但著者以不欲自身减弱其论据,自当注意足以引人疑虑(虽仅偶然的)之处。其所以有时参以己见者,实欲用以消除“所有对于不甚重要之点所生无谓疑惑,以致影响读者对于主要论点之态度”之一类影响耳。
我知“关于探讨吾人所名为悟性之能力,及规定其使用之规律、眼界”之论究,实无逾于我在先验分析论之第二章名为纯粹概念之演绎中所论述者。此等论述亦实为尽我最大之劳力者——如我所望。非无报偿之劳力。此种颇有甚深根据之论究有两方面。一方面与纯粹悟性之对象有关,意在说明其先天的概念之客观的效力,而使吾人能理解之。故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至其他一方面则为研讨纯粹悟性之本身,即其可能性及其所依据之认知能力,因而在主观方面论究之。此后者之说明,就我之主要目的言,虽极重要,但并不成为其基本部分。盖主要问题常为:悟性及理性离一切经验所能知者为何,及所知之程度如何?而非:思维自身能力之如何可能?后者乃追寻所得结果之原因,性质颇近似假设(我虽在他处将另有所说明,实际本不如是);故在此种事例中我似只任意陈述意见,读者当亦可自由发表其不同之意见。以此之故,我自必在读者批判之前,预有一言奉告,即我之主观的演绎,就令不能产生如我所希望之充分确信,而我主要所从事之客观的演绎,则仍保有其完全力量。关于此一点,在九十二页至九十三页(第一版)中所论究者,足以尽之矣。
至关于明晰,读者首先有权要求由概念而来之论证的(逻辑的)明晰,其次则要求由直观而来之直观的(感性的)明晰,即由于例证及其他具体之释明。关于第一点我已充分具备。盖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但亦为不能满足第二要求(此虽非十分重要但亦为合理的)之旁因。在我著作之进展中,关于此一点,我每彷惶不知应如何进行。例证及释明固常视为所必需者,在我初稿中,凡需及时,常采入之。但我立即语及我事业之宏大及所论究事项之繁复;且又见及我即纯然以学究的干枯论**究之,而其结果在量上亦已充分过大,故再以例证及释明增大其数量,我殊觉其不宜。且此等例证及释明,仅为通俗起见所必需;而本书则绝不适于常人之理解。凡真纯研究学问之人无须乎此种例证释明之助,况例证释明虽常令人快适,实足以自弱其所论之效果。僧院长德勒森(terras-son)曾有言,书籍之分量,如不以页数为衡,而以通晓此书所需之时间为衡,则有许多书籍可谓为若不如是简短即应较此更大为简短。在另一方面,吾人如就“思辨的知识之全体(此虽广泛多歧,但具有自原理之统一而来之有条不紊始终一贯)能使人理解”而论,亦正可谓许多书籍若未曾如是努力使之明晰,则当较此更为明晰也。盖凡有助于明晰者,在其细密部分,虽有所补益,但常足妨吾人体会其全体。读者因而不容急速到达概观其全体之点;盖释明所用材料之鲜明色彩,每掩蔽体系之脉络及组织,顾此种体系吾人如能就其统一及巩固判断之,则为吾人所首应注意之主要事项也。
我敢断言,当著者按今所立之计划,努力以成就一伟大而重要之事业至极完备之程度,而期垂之久远,读者自必大为感奋,悠然生愿随协作之感。玄学就吾人所采纳之见解而言,实为一切学问中之唯一学问,敢期许以微小而集中之努力,且在短时期中到达极完备之程度,其所遗留于后人之事业仅为各就其所择之教学方法采用之,不能有所增益其内容。盖玄学不过吾人由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财产系统的排列之目录耳。在此领域中无一能自吾人遗漏。凡纯由理性本身所产生者,绝不能掩藏,在共通原理已发见以后,立即由理性本身呈显于吾人之前。此种知识之完全统一及其完全来自于纯粹概念而绝不为任何经验或特殊直观(此种直观可引达其能扩大及增进知识者之确定经验)所影响之事实,乃使此种绝对完备不仅能实行,且亦成为必然的。汝其详审汝家,则知汝之财产之如何简单矣。——普西乌斯(peius)。
此种纯粹(思辨的)理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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